“我儿子是在他们陪同下喝醉的,又在他们安排的KTV出事,他们凭什么不赔?”
法庭上,朱某的母亲声泪俱下,控诉着与儿子同饮的朋友和KTV经营者。
谁能想到,一场普通的聚会,竟成了永别。
那天晚上,朱某和几个朋友相约KTV唱歌。酒过三巡,朱某已是醉意朦胧。聚会结束后,他独自驾车离去,却在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系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
白发人送黑发人,朱某的母亲悲痛欲绝。她认为,儿子的死与当晚同饮的朋友和KTV脱不了干系,于是将两人及KTV告上法庭,索赔63万余元。
一审法院:各打五十大板,KTV和同饮者赔偿9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其死亡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同时,法院认为两名同饮者在朱某饮酒过程中未进行有效劝阻,结束后也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错。KTV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明知朱某醉酒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驾车离开。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朱某自担90%的责任,两名同饮者和KTV各承担2.5%的责任,合计赔偿9万余元。
这个判决看起来很“公平”——既认定了朱某自身的主要责任,又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了相应赔偿,安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二审改判:无过错不担责,坚决不“和稀泥”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平凉中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与一审完全不同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二审法院会做出如此“决绝”的判决?
关键在于过错认定。
二审法院深入审理后发现:两名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并无劝酒、拼酒等不当行为,朱某离开时也无人知晓其是驾车离开。KTV已在包厢内张贴了“饮酒适度过量伤身”“禁止酒后驾车”等提示标语,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口头提醒。
判决明确指出: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饮酒和酒后驾驶的行为负责。醉驾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因为死亡结果就改变了这一行为的性质。
![]()
法律解析:为什么二审改判?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严格审查了同饮者和KTV是否存在过错,发现均无明显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义务。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醉酒驾车的危险性,这是基本常识。法律不能将一个人的自我损害后果转嫁给他人。
第三,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作用。如果法院为了“安抚”家属而判决无过错方赔偿,实际上是在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信号:只要出了事,总能找到人“兜底”。这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平凉中院的这一判决,可谓是在司法“和稀泥”的惯性中,狠狠地踩了一脚刹车。
它告诉我们,司法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更在于明确规则、引导行为。有时候,看似“冷酷无情”的判决,恰恰是对社会最大的温情。
毕竟,只有每个人都真正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悲剧才可能减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