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形式,但并非唯一凭证。合同仅加盖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且无证据证明盖章人员取得事前授权、事后未获公司追认的,构成无权代理,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现行法条备注】《九民纪要》关于“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现行有效;相关代理规则对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争议焦点
1. 仅加盖公司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合同,是否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2. 无授权的职员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仅加盖三方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后甲公司主张《协议书》无效,诉请撤销。法院查明,签订协议时三方共同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受限,盖章职员未取得法定代表人事前授权,且法定代表人事后明确否认并拒绝追认。最高法认为,盖章行为需以有权代理为前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盖章职员获得授权,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故认定案涉《协议书》对三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认人不认章”的司法裁判规则,厘清了公章与公司意思表示的关系,避免将公章视为公司意志的唯一凭证。既规范了企业合同签订的行为,警示市场主体重视签约授权程序,又为类似合同效力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防止一方借未经授权的盖章行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评析
一、 公司意思表示的核心认定标准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其意思表示需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作出。公章本身不具有独立代表公司意志的效力,仅为意思表示的外在载体。《九民纪要》明确强调,认定合同效力应审查签约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而非单纯看是否加盖公章。本案中,无授权职员盖章的行为,因缺乏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核心要件,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 无权代理的认定与合同效力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盖章职员既无事前书面授权,也无证据证明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未履行审慎核实义务),且法定代表人事后明确拒绝追认,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坚守了“权责一致”的基本法理,防止公司因他人无权行为遭受不当损失。
三、 企业签约的风险防范与实践指引
本案为企业签约提供了重要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时,不能仅以加盖公章为由认定合同有效,需同时核实签约人的身份及授权情况。对于非法定代表人签约的,应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备查;优先选择“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的双重确认模式,避免因授权瑕疵引发合同效力争议。这一裁判导向,有助于推动企业规范签约流程,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案件索引
源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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