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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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是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启动与冲突防范条款”,以“明确告知义务、防范利益冲突”为核心,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时的两项关键义务:一是告知辩护权与法律援助申请权,二是禁止同案或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律师,是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前置性程序规则,也是“辩护权知情权”与“辩护有效性”理念的直接体现。其内涵需从性质定位、核心要素解析、价值导向、实践意义四个层面系统解读,并结合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权利启动”与“冲突防范”逻辑展开:
一、性质定位:辩护权启动的“告知义务规则”与“利益冲突防范规则”
第四十三条是公安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第一道程序关口”,承接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解决“犯罪嫌疑人如何知晓并有效行使辩护权”与“如何避免辩护利益冲突”的问题,实现“辩护权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化”与“辩护活动独立性”的双重目标。
- 与第四十二条的衔接
- 第四十二条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活动”(权利保障),本条则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权利启动),二者形成“告知—保障”的完整链条——无告知则无有效委托,无保障则无实质辩护。
- 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 本条吸纳《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告知义务”第四十三条“委托辩护限制”的立法精神,细化为公安机关的操作规范(如“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记录在案”“要求更换律师”)。
- 功能定位
- 保障辩护权知情权: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等关键节点,知晓“委托律师”与“法律援助”的权利,避免“因不知情而放弃辩护”;
- 防范辩护利益冲突:禁止同案或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律师,避免律师因“双重代理”无法独立辩护,影响案件公正;
- 规范委托程序:通过“要求更换律师”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对“违法委托”的纠正权,确保辩护活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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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聚焦“告知义务”(权利启动),第二款聚焦“委托限制”(冲突防范),形成“告知权利—规范委托”的完整规则体系。
(一)第一款:告知辩护权与法律援助申请权的“时间、内容与记录要求”
原文:“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核心:明确告知的“时间节点”“内容要素”与“记录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权行权”。
- “告知的时间节点”: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
- “第一次讯问”: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首次进行的正式讯问(如《讯问笔录》首页记载的“第一次讯问”),此时犯罪嫌疑人刚进入侦查程序,最需要权利提示;
- “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指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措施决定并交付执行时(如拘留证、逮捕证送达犯罪嫌疑人,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告知时),此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限,需明确救济途径;
- “或”的逻辑:只要满足其一即需告知(如先采取拘留措施,后第一次讯问,在拘留时告知即可,讯问时无需重复,但实践中可再次强调)。
- “告知的内容要素”:两项核心权利
- 权利1: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 明确告知“有权委托律师”(包括律师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但侦查阶段仅限律师),以及律师的职责(如会见、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可简要提及第四十二条内容)。
- 权利2:申请法律援助
- 告知“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
- “经济困难”:需犯罪嫌疑人主动说明(如提供低保证明、收入证明);
- “其他原因”: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强制法律援助情形(如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即使经济不困难,也必须告知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 “告知的记录要求”:应当记录在案
- 记录形式:在《讯问笔录》(第一次讯问时)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如《拘留证》《逮捕证》备注栏)中,以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的方式记载“已告知权利”(如“公安机关已告知本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本人已知悉”);
- 记录内容:需包含“告知时间、告知人(民警姓名、警号)、告知内容(两项权利)、犯罪嫌疑人意见(如“已知悉”或“需要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后果:未记录或记录不全的,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后续程序违法(如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可主张“权利告知缺失影响辩护权行使”)。
原文:“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核心:明确“同一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同案或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禁止性规则与公安机关的纠正权,防范“利益冲突”导致辩护无效。
- “禁止委托同一律师”的两种情形
- 情形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
- “同案”:指共同实施同一犯罪(如两人共同盗窃),或分别实施但被合并侦查的犯罪(如A、B分别盗窃,但被同一公安机关并案处理);
- 冲突本质: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相互矛盾(如“谁是主犯”“如何分赃”),同一律师无法同时维护两人利益(如为A辩解时可能损害B的利益)。
- 情形2:未同案处理但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
- “未同案处理”:指犯罪嫌疑人被分别立案侦查(如A在甲地盗窃,B在乙地销赃,两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
- “犯罪存在关联”:指犯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如上下游犯罪、对合犯,如行贿与受贿、生产假药与销售假药),或基于同一犯罪计划(如A策划盗窃,B负责望风,分案处理);
- 冲突本质:关联犯罪的证据可能相互印证(如A的盗窃供述与B的销赃供述),同一律师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损害其中一方利益。
- “要求更换辩护律师”的“应当”属性
- 强制性:公安机关发现上述情形时,必须主动要求犯罪嫌疑人更换律师(而非“建议”),若犯罪嫌疑人拒绝,公安机关应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如“同一律师代理可能导致辩护无效,影响权利行使”);
- 处理程序
- 委托方(犯罪嫌疑人)指出冲突情形(如“你与同案张某均委托李律师,违反法律规定”);
- 被委托律师核实委托关系(如要求律师说明“是否同时接受同案两人委托”);
- 制作《要求更换辩护律师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明确“更换期限”(如3日内)。
第四十三条的规则设计,本质是“以告知确保知权、以限制保障独立”,承载三重核心价值:
1. 保障辩护权的“实质启动”
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初犯、文化水平较低者)可能不知“委托律师”是法定权利,本条通过“第一次讯问/强制措施时告知”,确保其“第一时间知晓权利”,避免“因不知情而错失辩护机会”(如未及时委托律师导致证据灭失)。
2. 维护辩护活动的“独立性”
律师的辩护需基于“独立判断”,若同时代理同案或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因“利益冲突”被迫“选边站”(如为一方作无罪辩护时,另一方可能面临有罪判决),本条通过“禁止同一律师代理”,确保辩护的独立性与有效性。
3. 规范公安机关的“告知与纠正义务”
明确“告知记录在案”“要求更换律师”的操作规范,防止公安机关“不作为”(如不告知权利)或“乱作为”(如默许同一律师代理),推动侦查程序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实践意义:指导公安机关“告知与冲突防范”的操作指南1. 明确“告知义务操作流程”
- Step 1:把握告知时机
- 第一次讯问笔录开头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拘留证、逮捕证)备注栏,设置“权利告知”固定条款(如“公安机关已告知你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及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可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 Step 2:规范告知内容
- 口头告知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注明“拒绝签字”并由2名民警签名),并告知法律援助的申请途径(如“可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 Step 3:记录存档
- 将《讯问笔录》《强制措施文书》及《权利告知确认书》附卷归档,确保“有据可查”(检察院审查时可核查告知情况)。
- Step 1:审查委托关系
- 收到《授权委托书》时,核对“犯罪嫌疑人姓名”“律师姓名”,通过办案系统查询是否存在“同案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律师”或“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律师”的情形(如输入律师姓名,检索同期办理的关联案件)。
- Step 2:指出冲突并要求更换
- 发现冲突后,立即向犯罪嫌疑人及律师说明“法律规定”(如“同案两人不得委托同一律师”),送达《要求更换辩护律师通知书》,明确“3日内更换”的期限。
- Step 3:处理拒绝更换的情形
- 若犯罪嫌疑人拒绝更换,记录在案并告知其后果(如“后续庭审中法院可能不允许同一律师继续代理”),同时将情况通报法律援助机构(若涉及强制法律援助)。
场景
操作要点
首次讯问时告知权利
民警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写明:“公安机关已告知你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若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你已知悉。”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笔录附卷。
拘留时告知法律援助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拘留时,民警在《拘留证》备注栏注明:“已告知王某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因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表示需要申请。”
同案两人委托同一律师
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均委托律师赵某,民警发现后,向二人及赵某送达《要求更换辩护律师通知书》,要求3日内更换(如张某更换为孙律师,李某保留赵某)。
关联案件(行贿与受贿)委托同一律师
A(行贿)、B(受贿)分案处理,均委托律师陈某,民警通过办案系统检索发现关联后,要求A、B更换律师(如A委托吴某,B保留陈某)。
4. 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1:“告知可在讯问结束后补记”——错!必须在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时当场告知并记录,补记无效;
- 误区2:“同案委托同一律师,只要当事人同意就没问题”——错!法律禁止同一律师代理同案两人,即使当事人同意也无效;
- 误区3:“关联案件指同一罪名才算”——错!牵连犯、对合犯等均属关联(如盗窃与销赃、制假与售假);
- 误区4:“要求更换律师只需口头通知”——错!需制作书面《通知书》,载明冲突情形、法律依据、更换期限,送达各方并附卷。
- 第四十二条(律师执业权利)结合:告知权利后,公安机关需保障律师行使第四十二条的四项权利(会见、通信、法律帮助等);
-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结合:对“其他原因”(如盲聋哑、未成年人)未委托律师的,公安机关应主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而非仅告知申请);
- 第七十四条(强制措施变更)结合: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律师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需依法审查。
第四十三条是辩护权启动与冲突防范的“双重保障条款”,通过“告知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权行权”,通过“委托限制”防范利益冲突,为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奠定基础。其本质是在“辩护权保障”与“程序公正”平衡原则下,以“刚性告知”与“强制纠正”推动侦查程序的法治化,确保犯罪嫌疑人从“被追诉者”转变为“权利主体”。
理解本条的关键是:
- 记住“两个告知时间”:第一次讯问时、采取强制措施时;
- 明确“两项告知内容”:委托律师权、法律援助申请权;
- 掌握“两类禁止委托情形”:同案犯罪嫌疑人、未同案但犯罪关联的犯罪嫌疑人;
- 落实“记录在案”与“要求更换”的操作规范。
这条规则既是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的“必修课”,也是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入门券”,为“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知道‘我可以请律师’”提供了坚实的程序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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