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长江云说法2月14日视频报道,光明网2月13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山东荷泽蒯某过年前到其长期办理会员卡的“包满意”理发店剪头发结账时,店员告知春节期间会员系统升级,暂停使用,所有消费需支付现金。
蒯某会员卡余额还有400余元,且平时剪发价格19元,春节期间按非会员价39元支付。
春节后蒯某发现理发店张贴《会员协议》未约定春节期间暂停使用会员卡,仅在收银台有1张临时手写通知。
蒯某与理发店协商退款差额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理发店退还多收20元,并支付价格3倍的赔偿金500元,诉讼费由理发店承担。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及宣扬不良价值观。
1.蒯某常去这家“包满意”理发店,平时剪发价19元,春节前剪发39,涨价1倍还拐弯。
蒯某认为理发店无端涨价不合理,但春节前理发是老规矩,只好委屈求全,剪完再说。
看来“包满意”,这牌子挺亮,做事也不一定让顾客“包满意”。
2.蒯某为什么认为理发店价格不合理?
①平时价19元,春节前39元,涨了20元。春节涨价属于任意涨价。
②看起来涨20元不算多,但涨的没有道理。
办的会员卡无论何时都应享受会员优惠价。
理发店春节前以“会员系统升级”为借口,会员卡停止使用,所有消费现金支付,这是霸王条款。
蒯某会员卡里仍有400多元,不能支付,还得另掏现金,这有点以店欺人压人味道。
3.春节后,蒯某与理发店协商返还多收的差额20元,理发店坚持不退。
蒯某诉至法院,是不是小题大做?
不是的,蒯某认为事不大,钱不多,打赢官司意义不小。
法院判决为什么支持了蒯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蒯某持有会员卡,就应该享有会员价,这就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都得遵守。
理发店单方涨价,违反协议规定。违反《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违法,违法怎会得到法院支持?
蒯某坚持会员卡会员价付费,这不是他矫情,而是维护消费者权益。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七项,服务的…费用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持会员卡剪1次19元,你突然要求付39元,这就是违反约定。
违反约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法院判决理发店返还多收的20元。
同时法院判决理发店支付剪发价格3倍的赔偿金5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蒯某剪发的价格39元,3倍为117元,理发店赔偿蒯某117元才对呀。怎么赔500元呢?
法律规定清清楚楚的写着“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
理发店不仅返还多收的20元,对其惩罚不是117元,而是500元。
有人可能为理发店呜冤叫屈?
这叫自作自受,谁让你霸王条款了?
还有人可能对蒯某说三道四。
他较真打官司,不是为了获得理发店的赔偿,而是以消费者的身份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他拿起法律武器,大胆地说“不”,这种维权意识应当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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