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是最甜的年味
清新是最柔的风景
为全面营造
安全、环保、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请广大居民朋友们
在享受团圆的同时
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
文明、绿色、安全过节
兰山公安
持续加强巡逻防控
除夕夜依法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2月16日16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郑某某在兰山区温凉河路与西安路交会处一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郑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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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6年2月16日17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吴某某在兰山区柳青街道孝河路与南京路交会处东50米路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吴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02月16日18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公某在兰山区金坛路与平川路交会处一超市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2月16日20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徐某某在兰山区汤河路与广州路交会处一小区沿街停车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徐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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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2026年2月16日20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程某在兰山区金坛路与沂州路交会处一小区广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程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6年2月16日20时许,李某某在兰山区柳青街道南京路与苍山路交会处一小区广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李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6年2月16日21时许,金某某在兰山区柳青街道南京路与苍山路交会处一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金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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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2026年2月16日21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在兰山区金坛路与即丘路交会处一小区楼顶平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王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6年2月16日22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刘某在兰山区解放路与琅琊街交会处一小区沿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刘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6年2月16日23时许,王某某在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成都路交会处东南角沿街一饭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王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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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2026年2月17日0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杜某某、姜某某在兰山区涑河北街与花园街交会处一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杜某某、姜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们
请自觉遵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禁放区不燃放
限放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
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
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起来学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主城区长春路以南,烟汕线—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华夏路—罗程路—龙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沪高速公路一线以北,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七)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十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不得从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等向公共场所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若管理、存储不当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未经审批许可的行为
不仅存在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发现违法线索的
请及时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
来源:兰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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