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短信】请自觉遵守《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域禁放,其他区域禁放区禁放,重污染天气全市禁放。文明是最美的风景,安全是最大的财富。请绿色过节,共护安全。【青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核心内容如下 :
一、禁放区域(全域/建成区)
-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域禁放 。
-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成区禁放(具体范围由各区政府划定公布) 。
- 其他区市:可自行划定辖区禁放区并公布 。
- 重污染天气:全市全域禁放。
二、全市禁放场所(无论区域)
1. 机关办公场所
2. 文物保护单位
3. 机场、车站、码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场所
5. 建筑物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 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 可燃重要物资仓库、基地
9.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 区市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其他规定
- 全市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
- 禁放区域/场所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
四、违规处罚
- 个人违规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违规燃放: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处罚。
- 阻碍执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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