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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刘某兵的弟弟刘某因急事急需资金周转,因自身不便出具借条,便请求哥哥刘某兵帮忙。出于手足亲情,刘某兵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林某出具1万元借条,林某依约交付借款。此后十余年,该笔款项始终未予偿还,碍于乡里乡亲的情面,林某长期未强硬追讨,直至催要无果,只得持借条将刘某兵诉至旬阳市法院赵湾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1万元。而刘某兵表示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仅是代弟弟写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并未机械依据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径行裁判,而是深入核查案件事实,厘清资金流向与实际用款主体,最终查明:刘某兵为名义借款人,其弟弟刘某是案涉1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
考虑到双方是同乡邻里,且实际借款人刘某暂无一次性还款能力,法官秉持法理情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原告林某、被告刘某兵、第三人刘某三方面对面调解,释明法律规定、厘清责任归属。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实际借款人刘某承担1万元还款义务,于半年内分期付清;原告林某体谅各方难处,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至此,这起积压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1. 借条并非唯一定案依据。民间借贷的核心是真实借贷关系,法院会结合款项交付、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综合认定责任主体,并非“谁写条就一定谁还钱”。
2. 切勿随意替他人出具借条。替亲友代签借条存在极大法律风险,若无法查明实际用款人,签字人极可能被判决承担还款义务,好心帮忙反而会自身担责。
3. 民间借贷务必规范手续。坚持“谁用钱、谁打条”,借条要素齐全,保留转账凭证,避免“人情条”“糊涂账”,从源头减少借贷纠纷。
供稿| 旬阳法院
作者| 王顺钊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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