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犯人狱政业务费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1984年3月1日)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
自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大批新增犯人没有生产门路,在经济上也无收入,1984年所需经费仍由财政部门拨款解决。根据财政部、司法部〔83〕财农〔199〕号文件精神,此项事业费设专人管理,单独立帐,不同原有劳改单位的财务经费帐目、报表相混淆。但据各地反映,随着新收犯人的大量增加,第一仗新收犯人绝大部分是挤在原有劳改单位关押的,因此,用于警戒设施费、警戒武装补助费、劳改管理机构经费、犯人医院经费补助以及劳改工作干部训练费等方面共同性质的业务费用开支也相应增大。这些费用全部由原劳改单位的劳改业务费负担既不合理,也确有困难,直接影响到对原有犯人改造的经费需要。为解决这个新的问题,在今年财务预算已定的情况下,暂时采取如下变通办法:有关上述经费开支,应统一划出,各地可在劳改事业费内新增犯人“人头费”(生活费)中的“狱政业务费”(每人每月约5元)中按人数比例和实际情况分摊,以冲减不应由劳改业务费开支的部份。具体办法,各地劳改局可从本地区的情况出发,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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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系列·行政法·司法(87):关于新增犯人狱政业务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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