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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否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已设立3年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答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25年5月16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的解读》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要求,《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
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
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因此, 你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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