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温龙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何某某
执法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0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12月17日,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持缴款单于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支付宝进行缴款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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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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