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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宿客栈行业经营秩序,压实经营主体卫生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近期,大理市卫生健康局聚焦民宿客栈公共卫生管理薄弱环节,启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严的标准、实的举措推动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质升级。
专项检查以“持证经营、设施合规、卫生达标”为核心目标,采用“拉网式排查+精准化督导”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民宿客栈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同步对布草间、消毒间等关键功能区域的设置与使用规范开展细致检查。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对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逐一核实卫生许可证办理、公示情况,详细查看布草清洗消毒流程、保洁存储条件,以及消毒设备配备、使用记录等关键环节,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并指导整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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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专项行动累计巡查疑似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民宿客栈391家,其中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197家;处于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中109家,执法人员已对相关经营户全部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在取得许可证前暂停营业并完成合规整改;另有30家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明确告知卫生许可办理要求及经营规范,引导其主动履行合规义务。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布草间分区不明确、消毒记录不完整等共性问题,执法人员均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完成闭环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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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将建立“检查-整改-回头看”闭环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督导与普法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持续优化民宿客栈卫生环境,为群众出行住宿筑牢健康屏障。
在此,大理市卫生健康局郑重提醒广大民宿客栈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办理卫生许可证,规范设置布草间、消毒间等功能区域,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切实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
普法宣传:无证经营民宿客栈将面临明确法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民宿客栈作为住宿类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民宿客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营业曾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擅自营业时间3个月以上;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注销。
来源:大理卫生健康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以下统称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民居、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等。
在城镇住宅小区建筑物超过4层的住宅内开设的住宿设施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民宿。
洱海海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民宿建筑层高、建筑风貌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洱海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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