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平安是最温暖的祝福,也是最珍贵的年味。同样的,“噼里啪啦”的鞭炮声也是很多人心中的年味,但如果这份年味失了控,就可能变成一场“年关”。岁末年初之际,我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熊孩子”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小小的鞭炮,换来了上万元的赔偿单,这堂春节安全课,每个家长都应该好好听一听。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15日下午,被告小孔在没有家长在场的情况下,在小区楼前空地上燃放烟花。火星飞溅,不幸引燃了居民张某的房屋,火势迅速蔓延。但幸运的是,物业人员及时发现并迅速扑灭了火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经清点,张某家中部分财物有不同程度的损毁。因小孔家长与张某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一直诉状将小孔及其父母刘某、孔某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孔作为未成年人,在公共区域燃放具有危险性的烟花并引发火灾,其行为与张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刘某与孔某作为小孔法定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最终,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监护人孔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张某的财产损失以及相应费用,共计14000余元。
法官提醒
案件虽小,但教训足够深刻。未成年人防范意识较弱,家长作为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小孔在无人看管的小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属于监护缺失导致的侵权损害。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法院向广大家长和市民朋友发出三点提醒:
一、严守禁燃限放规定,自觉遵守本地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不在楼前楼后、楼道阳台、绿地车库等禁燃区域燃放,从源头消除风险。
二、压实全程监护责任,坚决不让未成年人单独购买、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加强日常安全教育,让孩子知危险、会避险。
三、树立法治与责任意识,违规燃放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引发火灾、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监护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年味不在烟火,平安才是团圆。让我们用监护守护成长,用守法保障平安,共同守护和谐安宁的社区家园,过一个平安、法治、暖心的幸福年!
文稿:高喜梅
初审:孟佳沛
审核:潘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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