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申诉事项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律所能否主张律师费?
二、案情简要
王某因民事案件申诉事宜,与某律所就委托代理事宜协商,双方曾通过第三人沟通相关代理事宜。2023年5月,某律所主张与王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所担任王某申诉案件代理人,王某需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咨询费2000元、代理费1万元,后续根据案件进展另行支付代理费,逾期付款需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律所拟定民事监督申请书并提交至相关机关,但该申请因超过法定期限被不予受理。后某律所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咨询费2000元、代理费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王某辩称,其与该律所不存在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案涉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且其年事已高(70多岁),未看清第三人转交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曾通过第三人与该律所签订另一份风险代理合同,案涉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裁判要旨
结合双方签署日期前后的微信记录、签署当日的合同签署视频及视频中合同与案涉合同形式相近等事实,可认定王某已作出签署案涉合同的意思表示,案涉合同已成立;
但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应认定无效: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知晓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申请的法定期限及受理条件,其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申诉事项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仍与王某签订包含“签订合同即应支付代理费”等不合理条款的委托代理合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合同应属无效。
律所依据该无效合同要求王某支付咨询费、代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简要分析
从案件事实来看,某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负有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告知委托人法律风险的法定义务和职业道德义务。其在签订案涉合同前,应当查清王某申诉事项的诉讼程序进展,明确知晓再审、检察监督的法定期限,对于超过期限申请将不予受理的风险,应如实告知王某。但该律所未履行上述义务,反而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申请已无受理可能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签订合同即付费”的不合理条款,本质上是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损害委托人的信赖利益,该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亦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五、案件索引
来源: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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