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8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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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注:01-08均为参考案例
01.王某某诉张某某、夏某、遵义市新蒲新区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承担以及认定标准
2026-14-2-001-001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2.02
【裁判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该机构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从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对老师、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规范处置、救助等因素进行认定。
02.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效力认定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2026-07-2-490-001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6.23 / (2025)京民申218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2.02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上海某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襄阳某咪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正品出租方使用正品商标表述客观信息不构成商标侵权
2026-09-2-487-001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3)鄂知民终69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2.02
【裁判要旨】为出售、出租正品商品而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正品商品的注册商标,属于告知商品来源的描述性使用,通常不会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和方式不损害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构成对商标的正当使用,不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04.万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元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某(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审查
2026-13-2-160-00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72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2.02
【裁判要旨】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可以基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案涉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05.刘某某诉黄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探望低龄幼儿可以设置过渡期,由直接抚养一方陪同探望
2026-14-2-027-001 / 民事 / 探望权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1.20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2.04
【裁判要旨】探望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探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以及和父母双方的实际相处时间、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且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相处的父母一方,在依法支持其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过渡期,在该期限内不支持其接走未成年人进行探望,并允许直接抚养的一方在场陪同探望。
06.李某诉熊某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诉讼参与人提交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作为证据的处理
2026-07-2-116-001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2025.11.19 / (2025)鄂0922民初417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2.05
【裁判要旨】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训诫;情节较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图片、视听资料等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注重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考察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处等,在此基础上依法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07.广东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诉余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2026-07-2-205-001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粤0115民初655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2.05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而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08.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产品服务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将英雄烈士形象用于商业广告行为的定性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2026-07-2-505-001 / 民事 /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11.17 / (2025)冀06民初5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2.12
【裁判要旨】1.绘画、雕塑、影像作品反映的人物形象,在一般人心目中形成与特定英雄烈士的稳定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的,构成英雄烈士的肖像。他人在这些作品基础上进行二度创作形成的作品,即使在人物具体造型上有所变化,但一般公众仍然会将其表现的人物形象认作特定英雄烈士肖像的,该二度创作作品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否则将构成对英雄烈士肖像权的侵害。2.将英雄烈士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于此类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由侵权人对英烈精神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进行正向宣传以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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