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适用为视角
摘要: 串通投标罪在商事犯罪案件中占比逐年上升,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入罪标准模糊、情节认定泛化、单位与个人责任混同等突出问题。本文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切入口,梳理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证据审查要点与量刑情节认定逻辑,旨在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可复制的辩护分析框架。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不起诉;合规整改;证据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串通投标罪规定于《刑法》第223条,入罪要件包括“串通投标报价”与“情节严重”两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明确了六类“情节严重”情形,包括损害他人利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采取威胁欺骗手段等。
然而实务中,该罪的适用呈现三个突出矛盾:一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不清,大量本应行政处罚的围标行为进入刑事程序;二是“损害利益”要件虚置,部分案件仅凭串通行为即推定损害后果;三是单位犯罪认定泛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不当扩大。
二、“情节严重”的限缩解释路径
(一)损害后果的实质审查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一,但实践中往往以中标金额推定损失数额,缺乏因果关系的实质审查。辩护人应主张:中标价与标底价之差不等于他人损失,投标人的预期利润不属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仅有中标结果而无其他投标人实际支出增加的,不宜径行认定损失。
(二)违法所得的规范认定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将“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列为入罪标准。实务常见问题是将中标后履行合同所获利润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该认定逻辑混淆了“犯罪所得”与“履约收益”。串通行为直接获取的是中标资格,而非合同履行利润。利润中属于正常履约对价的部分应予剔除。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类比限制
第六项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情节”在实务中被频繁适用,存在扩大化倾向。参照同类解释规则,该情节应与前五项在法益侵害程度、数额体量、行为恶性上具有相当性。仅参与陪标、未实际获利、未造成流标或投诉的,不宜纳入兜底条款评价。
三、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场景与条件
(一)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逻辑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串通投标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具备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制度空间。
不起诉的决定性因素并非涉案金额,而是行为人的事后补救程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取得受损方谅解、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要考量因子。
(二)合规不起诉的实务进展
2022年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将串通投标罪纳入合规不起诉试点范围。适用前提包括:企业认罪认罚、建立有效招投标合规内控体系、缴纳罚款或退缴违法所得。
辩护人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启动合规申请,提交合规计划书,争取进入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合规整改通过后,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证据审查的断裂点与质证策略
(一)电子数据的鉴真规则
串通投标案高度依赖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标书电子文档等电子证据。辩护质证应聚焦三点:
第一,提取程序的合法性。电子数据提取无见证人、无同步录像、未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应申请排除。
第二,内容关联性。群聊中存在不代表行为人明知或参与,需排除“潜水”“事后加入”“开玩笑”等非合意表达。
第三,同一性认定。不同投标人标书制作时间重合、作者信息一致,仅能证明文件来源同一,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明知。
(二)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审查
同案犯供述之间高度一致、细节高度雷同的,应警惕侦查指供或诱导取证。应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比对供述形成过程。存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情形的,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五、责任主体的准确划定
(一)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的界分
单位犯罪需以“单位意志”为核心要件。仅有业务人员私下串通、未经单位决策程序、单位未实际获利或利润已依法入账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应申请将单位剥离,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责任。
(二)从犯地位的争取
串通投标行为往往存在发起者、执行者、配合者等多层角色。陪标方、被动参与者、未参与报价协商者,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结语
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规制,应当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与避免过度犯罪化之间保持平衡。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战场,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证据链的断裂、单位责任的切割,均需在这一阶段完成有效对抗与协商。合规整改的引入,为涉罪企业提供了除罪化出路,也对辩护人的制度理解与方案设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2022.
3.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
4. 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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