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26年2月2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医药商业公司四川自强药业有限公司因将药品卖给个人,被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川药监罚决〔2025〕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对其予以警告外,还没收了违法所得1280元,并罚款10万元。
![]()
据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经四川省药监局调查核实,四川自强药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将40盒阿胶补血膏直接销售给个人,违法所得1280元,并且在销售上述药品时,四川自强药业有限公司虚假开具销售出库票据。
四川省药监局认为,四川自强药业有限公司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零售)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于2026年1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自强药业有限公司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质量规范的行为予以警告;对四川自强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零售经营许可销售药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罚款10万元。
据《爱企查》资料,四川自强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5日,注册地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科路289号,法定代表人为刘亚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四川自强药业有限公司其实对外投资了两家全资所有的医药零售企业,即四川自强大药房有限公司和达州市天泰同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该公司虽具备关联零售资质渠道,却仍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该行为反映出其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
![]()
友情提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批发与零售是两种严格区分的经营模式。为了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确保药品在最终环节得到专业指导,法规禁止批发企业直接向个人零售药品。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向个人售药的行为,都必须由持有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实体(如药店、具有零售资质的网上药店)进行。
免责声明:本文信息均源自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爱企查等公开渠道,仅为客观整理与行业合规提示,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内容不构成行政处罚解读、法律意见或经营指导,不作为经营决策依据。涉事企业信息、处罚详情以监管部门正式文书及官方公示为准。药品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自主承担合规经营责任。转载需注明来源,擅自篡改内容引发的风险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