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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师生恋,一段糊涂案。
近日,一女子持续在网上发声,称自己30年被生物老师“强奸产子”,男婴被男方抱走谎称死亡。而这起事件的吊诡之处在于:男女双方所言相差巨大。
男方说,那是恋爱;女方说,那是强奸。男方说,根本没有孩子;女方说,孩子右耳缺了一块。而由于时间过去太久,警方对此也无法完全证实。
先把时间拨回1995年。那年,陈梅是湖北襄阳枣阳市某中学的初二学生,未满16岁。据她回忆,某天在生物老师高强的宿舍“谈事”时,被高强性侵。
因为不显怀,她后来怀孕的事,身边竟无一人察觉。1996年正月初七,陈梅在高强家中分娩,产下一名男婴。
她自述,自己清晰地记得,孩子右边耳朵耳廓缺失,只有耳垂。高强以“你还要上学”为由将孩子抱走,两天后带回的消息是:孩子死了,扔了。
一个15岁的女孩,心智尚幼,其时既没有能力追问,也没有勇气声张。此后的两年,陈梅与高强维持了两年多的恋爱关系,直至1998年分手。此后各自成家,再无交集。
2025年,已长大成人的陈梅“总觉得孩子还活着”。她给高强打电话询问儿子去向,对方不置可否的态度让她坚信:儿子尚在人世。
这一次,陈梅没有沉默。她报警,发帖,找当年的接生婆,找高强的小姨。在小姨的录音中,老人断断续续提到:“高强与一个学生生了个娃……不知道送到哪了。”
但在高强那边,其叙述的过往却与陈梅完全不一致。高强承认,“我们谈过恋爱”,但同时指出,“她的指控都是胡乱臆想”,根本就没有生过孩子。
按照高强的说法,其代课时与陈梅根本没有师生之外的交集。“1996年她毕业后外出打工,给我写过信。她1997年回来之后我们确认恋爱关系......从没有强奸、生子、拐卖孩子的事。”
那么小姨为何说他与学生生了个娃呢?高强辩称,这是因为陈梅一直诱导性提问,把老人给绕进去了。
25年10月陈梅以高强涉嫌强奸、诈骗、拐卖儿童为由报警。次日,枣阳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该控告没有犯罪事实,且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予立案。
26年初襄阳市公安局又给出了一份非常审慎的结论,警方查明,高强与陈梅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但是!因为不能证实高强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故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梅产下一子,也不能证明拐卖儿童。
陈梅说,她接受追诉时效已过的事实。她不奢望高强坐牢,但她希望法律文书明确写下一句话:“1995年,高强与未成年的陈梅发生了性关系。” 她不想被人认为是“诬告”。
而襄阳市公安局法制科办案民警则告诉记者,两人1995年还是1998年发生的关系,已经没有实际追究的意义,法律文书没必要书写这部分内容。
核心问题就在这里:两人1995年还是1998年发生的关系,真的没有追究的意义吗?要知道,如果女方所言属实,上初二时她还未满16岁。
根据我国《刑法》,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备性承诺能力,她的“同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与之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处。
陈梅自述案发时是初二学生。正来说,常就读初二的年龄通常在13至15岁之间。如果事发时陈梅不满14周岁,那么高强“双方自愿恋爱”的辩解在法律面前将完全不成立。
退一万步说,即便陈梅当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高强作为在校教师,属于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照护”特殊职责的人员。
一个快30岁的成年男教师,与一个还在读初三、在他宿舍里“谈事”的女学生,这从来就不是势均力敌的恋爱,而是占据优势地位者对弱势者的控制。
如今,陈梅和高强都采集了血样录入全国寻亲DNA库。高强说这是“天方夜谭”,根本不可能有这个孩子。
陈梅却不肯放弃,她在寻找一个右耳廓缺失的男子,也就是她记忆里那个1996年正月出生、还没来得及跟妈妈好好亲近就被抱走的婴儿。
我想,案子可以了结,真相应有定论。过了追诉期,法律追不了刑责,但至少可以追认一个事实。
如果三十年前,真的有少女被夺去了孩子,起码三十年后,不要再剥夺她“被害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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