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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宝兴县融媒体中心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依法打击震慑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现向社会公开通报2026年野外违规用火案件,以案示警,以案说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广大群众要以案件为戒,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一、灵关镇河口村村民廖某某违规野外用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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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县森林草原防火监控系统发现灵关镇河口村有烟点,灵关镇随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烟点位置核查。经查,系灵关镇河口村村民廖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2026年2月12日,宝兴县林业局依法给予廖某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硗碛藏族乡咎落村村民胡某某违规野外用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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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县林业局接游客报警,硗碛藏族乡咎落村五寨园藏家乐背后有烟点,硗碛藏族乡人民政府赓即开展核查。经查,系硗碛藏族乡咎落村村民胡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边,焚烧农事垃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2026年2月12日,宝兴县林业局依法给予胡某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穆坪镇沿江街居民骆某某违规野外用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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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市、县林业局在五龙乡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查过程中,发现在东升村大石板组有人在路边用火,经查,系穆坪镇沿江街居民骆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五龙乡中原山附近路边烧纸钱,该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2026年2月12日,宝兴县林业局依法给予骆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五龙乡战斗村村民杨某某违规野外用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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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县林业局接12119报警,有村民反馈五龙乡东升村大石板中原山附近山上有烟点,县林业局、五龙乡人民政府赓即开展调查。经查,系五龙乡战斗村村民杨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林区倾倒未燃尽垃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2026年2月12日,宝兴县林业局依法给予杨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宝兴县林业局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宝兴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宝兴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宝兴县人民政府2026年草原防火命令》,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我局将持续保持严打严防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和打击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法律、法规摘录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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