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
青岛公安公布3起
打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净网”专项工作有关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在网络平台看到一段视频及相关评论后,随意编造发布了一条“我这里昨晚杀人了”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2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于某为博流量引关注,将小区内拍到的120救护车救援的照片,编辑成“人贩子利用冒牌120救护车拐卖人口”的虚假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3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崔某某为博眼球,故意编造了一条某案件当事人死亡的不实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网安部门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坚决抵制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网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青岛日报、 青岛公安
编 辑:孙瑞涵
校对:毛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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