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视频平台一条“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孟子湖水陆隔离副坝遭强拆”的视频引起关注。但是,时间不长,该条视频因遭投诉被屏蔽。投诉人系“强拆”者,其声称被拆除的工程是“违法违规构筑物”。很快,工程建设者——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青公司)出示政府若干公文以及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予以反驳,一时间舆论出现反转。
投诉中说:帖文称“山东振青房地产公司投资建设的东丽花园孟子湖水陡隔离副坝遭强拆”等内容与事实不符。经核实,视频所指的“隔离副坝”建筑物系违法违规构筑物,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建筑设施实施的依法清除工作,前期已依法发布《关于清理西苇水库管理范围内非法建筑设施的通告》,明确规定清除范围及要求,视频中“强拆”表述与事实不符,易误导公众认知。
投诉人声称的东丽花园孟子湖隔离副坝,到底是不是“违法违规构筑物”?
行政审批文件一应俱全
据资料记载,孟子湖,原名西苇水库,位于白马河支流大沙河上,建成于1960年6月,总库容为1.02亿立方米,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发电及渔副业生产的大型水库,东丽花园项目就在西苇水库北岸依水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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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山东省邹城市水务局上报济宁市水务局、山东省水利厅批准并且经专家论证后建设的公益工程、招商引资项目。 2002年,当时的邹城市委、市政府经多次召开办公会议和请专家论证,确定在西苇水库北岸开发建设东丽花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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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6日的《中共邹城市委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邹城市振青工贸有限公司(注: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身)开发建设邹城市东丽花园”,并强调,“邹城市东丽花园是我市招商引资的项目,是一项公益工程、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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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7日,山东省水利厅鲁水管字[2002]18号《关于对西苇水库综合开发项目报告的意见》;同年10月21日,济宁市水利局文件济水管字[2002]23号转发省厅文件,批准邹城市水利局2002年4月18日以邹水字[2002]10号文件上报的《关于在西苇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项目的报告》。
2003年6月12日,6月16日,邹城市人民政府连续两次组织水利、建设、国土资源和西苇水库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东丽花园项目专题协调会议。
2003年7月22日,邹城市人民政府以邹政土字【2003】52号文件,收回西苇水库管理局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储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重新安排利用。
2003年10月10日,邹城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批复》的邹政土字【2003】86号文件,随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振青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协议书》、《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等文书,并经邹城市公证处进行两次公证。
2004年春,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22日第19号《专题会议纪要》“采取修建副坝提高标高”的精神,本该由政府出资修建的隔离副坝,振青公司自筹资金2400余万元建设,还投资160万元修建衔接太平东路的小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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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样一个经过省市县级水利部门层层审核批准的项目,自2004年4月到同年10月份,短短半年时间内,邹城市水利局却连续向振青公司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等书面通知书11份,千方百计地阻挠施工,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错过了汛期之前完工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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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季到来后,围堰决口,淹没了建设中的船舫,观光平台、动力伞平台等公益工程基础也全部沉入水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70余万元,至今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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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到了2019年12月10日,邹城市水务局出具了书面《关于东丽花园前修建副坝的情况说明》,明确说明:2003年6月9日,市政府收回了西苇水库管理局名下的320.17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不再属于市水务局、西苇水库管理局。同时,承认振青公司按照2003年6月22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9号)的要求,已经在东丽花园小区南侧修建了坝体。
2021年,振青公司筹集资金,对游泳场、平台进行施工,均按原邹城建设局规划平面图规划范围内开展,吻合邹城市原五大班子对东丽花园公益事业的定性及要求。
上图是观光平台原貌上图是观光平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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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观光平台原貌上图是观光平台被强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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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在施工基本完成时,2021年8月17日,邹城市水务局向振青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年3月8日,邹城市水务局再次向振青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即邹水责停字【2022】002号,并出动人员先后七次到现场阻止施工。甚至在2022年4月1日,邹城市组织公安、城管、水利等部门,将已经建起的游泳场、平台进行强行拆除。
司法判决彰显公正
振青公司在收到邹城市水利局作出的邹水罚字(200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于同年8月11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在审理中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邹城市水利局于同年10月25日书面告知法院,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需要更正,并自行撤销了该处罚决定书。在此情况下,振青公司提交撤诉申请。同年10月26日,邹城市人民法院(2004)邹法行初字第149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振青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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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曲阜市及济宁市法院判决书(部分)
2022年4月1日再次遭到强拆之后,振青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邹城市水务局的强拆行为违法。经过审理,2022年9月15日,曲阜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鲁0881行初6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邹城市水务局于2022年4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振青公司建设的游泳场、观光平台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邹城市水务局不服以上判决,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行终38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邹城市水务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至此,邹城市水务局实施违法强拆行为的事实,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
而后,在事关赔偿问题上,振青房公司确定实际损失3300多万元,并于2023年3月27日向邹城市水务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相关部门仅仅预评赔偿160余万元,并且至今未赔偿到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根据振青公司披露,此次争议源于政府规划调整重建穿湖副坝,但现行赔偿方案仅覆盖水上三个景点(东/西观光船舫、动力伞平台),预估值160万元,与企业主张的实际损失3300万元差距悬殊。
其一、被淹公益设施损失470万元。2004年雨季,因邹城市水利局的强拆,导致在建的观光船舫、平台等设施被淹,直接经济损失470万元。振青公司强调,这些工程本应由政府在“三通一平"阶段完成,却因2004年邹城市市长调走无人过问而振青公司被迫承担。
其二、自建副坝及通路投入2560万元。依据2003年市政府第19号会议纪要,水陆隔离副坝应由政府修建。但因时任市长调离引发的项目停滞,振青公司自筹2400万元修建副坝,并额外投入160万元修建衔接太平东路的道路,以满足小区通行需要。
其三、强拆公益设施损失312万元。2022年4月,邹城市水务局在法院已受理行政诉讼期间,联合多部门强拆已建成的游泳场、观光平台等设施。曲阜市法院(2022)鲁0881行初64号判决书明确认定强拆行为违法,经济损失至今未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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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拍摄于2026年2月11日孟子湖现状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2026年春节前夕,邹城市水务局视政府行政文书和法律判决于不顾,拒不赔偿,再次出动人力和机械设备,实施截段湖面建设穿湖副坝的工程。邹城市水务局一再推翻自己的文件,自打自脸。在他们眼里,水务局权力只手通天,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在视频平台上混淆视听,狡辩称孟子湖隔离副坝是“违法违规构筑物”。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邹城市孟子湖水陆隔离副坝不但不是违法违规构筑物,而且是经得起检验的合法工程,是振青房公司忍辱负重、不惜靠外债履行既定义务的真实写照。
从各级政府部门批文到法院判决,从公益定位到企业自筹资金,所有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实:这座副坝是合法工程,是振青公司响应政府号召的担当之举。而邹城市水务局的行为,却暴露了“权力任性”的三重悖论:
自相矛盾: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认工程合法,却又以“违建”为由强拆;
知法犯法:明知法院已判决强拆违法,仍继续实施再次强拆;
漠视民生:导致企业损失数千万而濒临破产,员工失业,却始终拒绝合理赔偿。
这起事件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存,更拷问着基层执法的底线:当政府文件与法律判决都可以被随意推翻,当“合法”与“违法”全凭权力一张嘴,谁还敢相信法治的权威?
孟子湖的波涛依旧,但那些被强拆建筑物的倒塌,砸碎的不仅是企业的希望,更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在赔偿数额不足实际损失5%、且赔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违反了先赔偿后建设的规定。我们期待,这起事件能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力的边界在于敬畏。唯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让“依法行政”不再是一句空话。(民生在线)
注:就在刚才,邹城市水务局又在微信公众号平台恶意投诉本文,声称文章内容侵害其名誉权。大家根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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