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误以为,只要“事先不知情”,出租、出售或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就无需担责,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卷入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8日,李某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及一张流量卡,随后前往外地,将两张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一被害人于3月29日被骗26000元。3月31日,李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宝安区政府)经行政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李某对此辩称,自己并未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亦无此类动机和获利行为。办理电话卡是因诈骗团伙设局,谎称可带其赴香港买黄金赚钱,要求办卡注册会员,自己实为受害者,不应被处罚。随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宝安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宝安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安公安分局、宝安区政府共同答辩称,李某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成立,即便未从中获利,依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依法应予处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李某在社交平台看到“赴港买黄金赚钱”的信息,私信咨询后,对方称买黄金需无案底、无被起诉记录,赴港前需办理电话卡及流量卡,携带至外地注册会员。3月28日,李某办妥两张卡,3月29日根据对方提供的定位信息前往东莞,将两张卡交给一名男子。
李某表示,自己未使用涉案电话卡拨打电话,亦无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故意。同日,宝安公安分局提取了李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账号信息、乘车记录等证据,内容与李某陈述基本一致。4月1日,宝安公安分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并送达。后李某不服,于4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宝安区政府于6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将本人办理的电话卡交予他人,导致该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其非法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李某“被蒙骗、无违法主观故意”的主张,法院认为,李某在办理电话卡时,对非法出借电话卡的法律后果具备明确认知。即便其不知晓出借的电话卡会被用于诈骗,但其主动将电话卡交予陌生人,脱离自身管理,客观上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无法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宝安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已充分考量其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部分人员受利益诱惑,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类人员往往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未直接参与犯罪,便不会触犯法律,实则这种想法无法为其行为脱罪。实践中,即使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事实“事先不知情”,也因将“两卡”交由他人使用存在过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证件及结算工具,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废弃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切勿随意丢弃、出借、出售或出租。此外,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业务时,要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流程,对涉及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敏感信息的环节要提高警惕,严防被不法分子窃取、冒用,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因一时疏忽身陷违法泥潭。
(作者: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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