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多家券商同日领罚单。
2月13日,证监会连发三张“罚单”,财通证券、太平洋证券、中天国富证券因债券业务违规同日被出具警示函。
从处罚情况看,三家券商均触及债券内控把关不严、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通病”。其中,中天国富证券还被指出存在簿记现场管理不规范,太平洋证券涉及个别ABS项目核查不充分。
在业内人士看来,债券业务已告别“规模至上”时代,监管部门持续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债券业务合规性保持高度关注。
罚单聚焦多个共性问题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2月13日证监会对财通证券、太平洋证券、中天国富证券出具的罚单发现,尽管违规细节各有不同,但暴露出的问题高度趋同。
具体来看,财通证券主要存在三项问题:一是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充分关注,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天国富证券的情况与财通证券较为接近,其债券内控把关不严,体现在个别项目质控内核履职不到位。其发行承销不规范,体现在个别项目对发行人财务数据波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等重要风险事项分析核查不充分,个别项目未对簿记现场进行严格管理。此外,中天国富证券也存在个别项目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
太平洋证券同样存在共性问题,除债券内控把关不严、个别项目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外,监管还发现,太平洋证券的个别ABS项目基础资产转让核查不充分,存续期未持续跟踪核心企业经营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核意见的跟踪复核机制。内核机构应当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债券业务保持严监管态势
近年来,债券业务已成为券商投行罚单的“重灾区”之一。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2025年以来已有多家券商因债券承销违规收到罚单,包括西南证券、民生证券、五矿证券等。
从罚单事由来看,常见违规行为包括尽调不到位、质控或内核工作不充分、募资使用不符合实际情况等,此外,发行承销不规范以及未能核查出发行人偿债风险也成为不少券商领罚的共性原因。
2025年上交所对财通证券进行书面警示。据悉,财通证券在为某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挂牌申请出具相关文件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申报文件中募集资金用途等关键信息进行全面、有效核查,影响债券申报文件的准确性。
五矿证券及6位投行、合规相关负责人也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据悉,五矿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簿记管理人,在债券簿记发行过程中,自行调整投资者认购比例上限,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和簿记系统认购信息确认发行和配售结果,发布了错误的票面利率和发行结果公告。
在2025年年初,民生证券被发现存在三项违规行为,一是债券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部分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和核查;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及时关注并督促信息披露。
责编:战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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