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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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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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集装箱检修区域内正在开展动火作业,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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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结合《某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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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专家评析
在危险作业现场,例如动火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潜在风险众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而事先制定的安全措施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现场混乱,缺乏专门人员的指挥救援,会导致事故扩大,极易造成严重事故后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在集装箱检修区域内开展动火作业,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动火作业“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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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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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应急普法
编辑:陈宇昕
校对:汪珉钰、黄剑鹏
审核:杨郁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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