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夏天,市中心那个深基坑项目的塌陷声,不仅震动了工地,也彻底改变了一位总监理工程师的人生轨迹。连续降雨后,基坑东侧支护结构失稳,导致路面开裂、交通中断,万幸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极其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很快出炉,结论直指监理单位“审查不严”、“制止不力”。很快,我的当事人——那位总监,收到了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的起诉书。
这便是我接手案子的全部起点。在我十几年专啃重大责任事故罪这块“硬骨头”的生涯里,这个案子像一枚楔子,精准地钉在了法律与技术、职责与能力、有责与归罪的模糊地带。家属第一次坐在我会议室时,手都是抖的。他们反复问:“王律师,工地出事,监理真的跑得掉吗?”这种普遍的社会认知,恰恰是本案最大的潜在陪审团。检察院的指控逻辑清晰而沉重:事故发生了,调查报告指你有责,那你就有刑事责任。但我知道,刑事法庭不是民意法庭,更不是技术事故的简单善后场所。我的任务,就是必须把“监理有责”这顶模糊而宽大的帽子,用法律和事实的刻刀,精细地裁剪开,看看哪些是布料,哪些是空气,哪些根本不属于这项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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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局:在责任的“毛玻璃”上划出分界线
刚拿到案卷时,压力是实实在在的。白纸黑字的事故报告,几乎为“监理失职”盖棺定论。如果顺着“我们也有疏忽,但罪不至此”的思路去辩护,等于在承认指控框架的前提下乞求宽恕,注定软弱无力。
真正的转折,发生在我们决定不再讨论“是否失职”,而是追问“什么是监理的‘职’?” 我们把《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铺了一桌子,像解构一台精密仪器一样,去拆解“监理职责”这个法律概念。最终,三个被指控的“失职点”,成了我们反攻的突破口:
“方案审查不严”:是程序把关人,还是技术担保人?
案卷显示,当事人组织了专家论证,也提出了修改意见,但方案最终由设计单位拍板定稿。起诉方隐含的逻辑是:方案出了问题,你审查通过的,你就有罪。我们准备死磕这一点:法律要求监理对方案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这是一种基于专业常识的“合理性”审查,目的是发现明显重大错误,而不是要求监理对设计单位的技术计算进行复核算证,更不是为方案的绝对正确性提供无限连带担保。监理的笔,不是设计院的章。
“现场制止不力”:是流程终点,还是权力起点?
《监理通知单》像雪片一样在案卷里,证明我们的当事人绝非视而不见。问题在于,发了通知,施工单位阳奉阴违,怎么办?起诉书认为这就是“不力”。我们梳理发现,监理的法定核心权力是“建议权”(发通知)和“报告权”(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而非“强制停工权”。当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省成本,对风险选择性地忽视时,法律能否要求一名监理工程师化身“肉身路障”?我们认为,监理履职的边界,止于依法、依规、依合同履行了完整的预警和报告流程。将建设单位拒不决策的风险,无限转嫁给前端预警的监理个人,于法无据,于理不公。
那个致命的“信息黑洞”:未经报审的设计变更。
这是本案埋得最深的一颗雷,也是我们最有力的突破口。深入挖掘施工日志和内部通讯记录后,我们发现,导致支护参数实际不足的直接诱因,是一项施工方现场口头同意、设计人员默认但从未形成正式文件报送监理审查的“变更”。对于一项被其他责任主体刻意隐瞒、完全隔绝在监理信息流之外的风险,要求监理承担“监督不力”的刑责,无异于要求一个人为他根本看不见的东西负责。 这一点,完美地区分了“能履行而不履行”的过错,与“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的无辜。
思路至此豁然开朗。我们的辩护核心不再是“我们没做错”,而是“起诉书指控的这些‘错’,要么不是我们法定职责的核心,要么是在我们履行了核心职责后,因他人阻却而未能奏效,要么根本是我们无法知晓和控制的”。我们要把当事人从“无限、连带、结果责任”的模糊指控中,拉回到“法定、有限、过程责任”的清晰边界内。
二、交锋:在法庭上构建“责任动力学”模型
庭审,就是策略的现场施工。我们放弃了被动防守的姿态,主动为法庭构建了一套理解本案的“责任动力学”模型。
首先,我们大方承认工程上的技术失败(支撑体系计算偏于冒进,现场土质有变异),但立刻将话题引向 “失败的责任链传导” 。我们向法庭指出,一个工程事故,如同一个多级火箭的失败,需要逐级检查是哪一级推进器出现了决定性的故障。刑法要追究个人,必须找到那个亲手按下故障按钮,或故意拆掉了安全阀的人。
接着,我们用证据和比喻,逐一演示故障不在“监理”这一级:
针对“方案审査”,我们请来的专家辅助人在庭上打了个比方:“设计院是编写飞行手册的工程师,监理是检查手册有没有缺页、有没有明显违反飞行守则的安检员。现在飞机因为手册里的核心公式错误坠毁了,能追究安检员没验算公式的刑事责任吗?”这个比喻,让复杂的专业问题变得可感。
针对“现场制止”,我们把一整套编了号、有签收记录的《监理通知单》和发给建设单位的风险预警专函,作为证据链铺开。我们向公诉人发问:“当法律赋予监理的最严厉手段就是‘向建设单位报告’,而建设单位作为合同甲方和停工决定权人选择漠视时,您认为我的当事人还应做什么?法律是否赋予了他超越合同的强制力?如果没有,那么风险未能遏制的最终决定环节在何处?”这一问,将责任的“扳机”交还给了真正的决策者。
针对“设计变更”的黑洞,我们展示了施工方内部“按某工口头意见处理”的记录,与监理收发文记录中一片空白的对比。我们强调:“刑法上的过失,必须以‘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对这项变更‘应当发现’,请出示证据证明,他是通过何种合法、常规的监理渠道‘应当’能发现这项被隐藏的变更?”这一刻,指控的逻辑基石出现了裂痕。
整个庭审,我们努力将“监理责任”从一个包罗万象的“道德箩筐”,还原为一个有明确输入(获取信息)、固定流程(审查、通知、报告)、和限定输出(建议权、报告权)的“法律程序模块”。当公诉人反复强调“总体失职”时,我们则用“分层、分步、分责”的精细化分析,将其化解于无形。
三、回响:胜诉之后,刻度之上
法院的判决书来得干脆利落: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宣判那一刻,当事人紧绷了两年的肩膀终于垮了下来,那是重获自由的虚脱。对我而言,则是一种深刻的职业慰藉。
这个案子赢在哪里?它赢在了把常识性的“有责”论述,逼退到了法律专业的“归责”战场。在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公众情绪、行政结论常常形成一股“总要有人负责”的强大惯性。律师,尤其是专业领域律师的价值,就是成为对抗这种惯性的“法律刹车”和“技术解码器”。我们必须比任何人都更懂那些图纸、规范和数据,才能从技术废墟中,辨认出真正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指纹。
此案尘埃落定,留下几点带着温度与棱角的思考:
专业辩护,已进入“针尖对麦芒”的毫米级竞争。不能再满足于泛泛的法律条文辩护,必须沉入行业的技术细节、管理流程和交易习惯中去。你的战场,往往在案卷里那些无人问津的施工日志、往来函件和会议纪要的角落里。
“留痕”不是官僚主义,是你们的“法律防弹衣”。每一次通知、每一次报告、每一次拒绝签字,都要形成闭环证据。更重要的是,要清醒认知自己权力的边界,对于超越边界、无力阻止的风险,唯一的自保方式就是严格、清晰、反复地通过正式渠道将风险“传导”出去,让该负责的人签字确认。沉默和模糊,是刑事风险最好的培养皿。
一份无罪的判决,其价值有时远超十份有罪的判决。它为整个行业划下了一条清晰的安全行为基线:尽职履责的边界在哪里。明确的边界,才能产生稳定的预期,才能让尽职者安心,让妄为者警醒,而不是让所有人都在“无限责任”的恐惧中畏首畏尾或铤而走险。
刑法的力量在于精确,而不在于严厉。我的追求,便是让这份力量,每一次应用都精准地落在它该落的位置,不偏不倚,恰如其分。这,便是边界之辩的全部意义。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监理工程师无罪辩护;工程事故律师;
监理责任边界;基坑坍塌事故刑事责任;不起诉辩护策略;
技术归因与法律归责;建筑施工安全刑案律师;成功刑事案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经济犯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领域拥有超过二十年的深厚积淀。其执业尤以解构复杂技术事实下的责任边界而见长,善于在工矿、建筑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穿透技术表象,精准剥离行政违规、民事过失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
在诸如本文所述的监理刑责辩护中,林律师深刻把握“技术归因”与“法律归责”的辩证关系,通过引入专家辅助、独立鉴证及精细化案卷审查,成功构建了以“法定职责边界”和“因果关系阻断”为核心的系统性辩护策略。其辩护实践不仅致力于个案正义,更旨在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精细化、专业化辩护定义标准与方法论,相关著述与成功案例在业内享有广泛声誉,为同行处理类似技术性刑案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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