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A如何歪曲罗翔的“法律是道德最低要求”
晨雾 / 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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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句被篡改的“名言”与一场失焦的争论
在中国当代的公共法学普及领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无疑是一个标志性人物。他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将艰深的法理与鲜活的案例结合,激发了无数人对法律与正义的思考。在其诸多广为流传的观点中,“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这一论断,因其深刻的警示性和对人性幽暗面的洞察,成为了公众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一把钥匙。然而,正是这句凝结了复杂法哲学思考的表述,在2026年初,经由网络博主“牢A”的转述与演绎,变异为一句充满情绪化和人身攻击色彩的“警句”:“如果有一个人特别了解法,特别懂法,他又不是律师,那你离这个人远点,他大概率是个人渣。”
这场由转述引发的风波,表面上是一场关于话语所有权的争议,实则暴露了公共言论场中理性与情绪、原意与曲解、深度思考与碎片化传播之间的深刻张力。牢A的转述并非简单的误读或口误,而是一次对罗翔法治观核心精神的系统性歪曲。本文将深入剖析罗翔教授关于“法律是最低道德要求”的原始表述及其完整思想体系,对比牢A转述的谬误之处,揭示这种歪曲如何抽空了罗翔观点的法理根基与人文关怀,并将其异化为一种浅薄、偏激且可能有害的社会判断标签,最终对健康的公共讨论环境构成侵蚀。
第一部分:罗翔的“原点”——“法律是最低道德要求”的完整意涵
要评判任何转述是否歪曲,必须首先回归原典,厘清罗翔教授观点的完整面貌。通过综合其在著作、讲座、访谈中的多次表述,我们可以清晰地勾勒出这一观点的四重维度,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严谨的法哲学判断,而非一句孤立的、可供随意嫁接的“金句”。
1. 规范性定义: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
这是罗翔所有相关论述的基石。在《法治的细节》等著作中,他明确指出:“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这意味着,法律并非社会规范的全部,更不是道德理想的巅峰。它划定的是一条社会得以存续所必须坚守的行为红线,是“道德的‘低保’”。那些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抢劫、诈骗,无疑是严重违背基本道德共识的恶行。但反过来,仅仅不触犯这条红线,远不足以定义一个人的道德高度。法律无力也无意规制人的内心动机、私德修养或高尚利他行为。因此,“守法”是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但绝非值得夸耀的美德。举一个例子,过去常看到有报道在赞美一个干部的优秀品质时这样形容,“他几十年如一日,从不利用权利为自己谋私利”,现在仔细想,这是赞美,还是讽刺?如果把这个赞美在引申一步,变成“他几十年如一日,从不从事杀人、放火、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你如何想呢?
2. 批判性警示:对“合法人渣”的揭示。
基于上述定义,罗翔进而提出了那个振聋发聩的论断:“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是个人渣。”这句话的批判锋芒,并非指向法律本身,而是指向一种可能的人性虚伪与道德惰性。它警示我们:有人可能精心研究法律条文,不是为了敬畏规则、维护正义,而是为了在法律的缝隙间游走,从事那些虽不违法却极度不道德、损人利己的行为。例如,利用合同漏洞进行欺诈、进行冷酷无情的合法裁员、在家庭关系中履行最低法律义务却毫无亲情温暖。罗翔借此撕破了“我守法故我正义”的虚假外衣,提醒社会道德评价不能止步于法律合规性审查。这一警示的深层目的,是激发人们对更高道德标准的向往和自律,而非制造对特定群体的恐惧。
3. 价值性追求:道德作为更高的召唤。
在指出法律之“低”与人性可能之“恶”后,罗翔的观点并未陷入虚无或 cynicism(犬儒主义)。他紧接着强调的是道德自律与向善攀登的重要性。在山东大学的学术报告中,他阐述:“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他律’,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我们应当追求更高的道德标准,通过道德自律来提升自己的德性,攀登道德高峰。”可见,其论述存在一个清晰的逻辑递进:承认法律的底线功能 → 警惕止步于底线的道德风险 → 呼吁主动追求超越法律的道德卓越。完整的罗翔观点,是一个包含批判与建构、警示与激励的辩证统一体。
4. 制度性关怀:程序正义与人人平等。
与“最低道德要求”观紧密相连的,是罗翔一贯强调的法治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程序正义。他认为,法律的尊严恰恰在于其不直接充当特定道德评判的打手,而是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一视同仁地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哪怕是对“坏人”的权利保护,也是捍卫法治本身。在回应(或间接回应)与牢A的争论时,他重申的正是这一点:“法律的尊严不在于为特定道德立场背书,而在于以程序正义守护每个人的底线权利。”这与其“最低道德要求”论一脉相承:正因为法律只处理最低限度的、可普遍化的问题(平等、程序),更高的、具体的道德评判才应交由社会、社群和个人在法律划定的空间内自主完成。
综上所述,罗翔的原始观点是一个层次丰富、逻辑自洽的体系。它是对法律功能的清醒定位,是对人性弱点的深刻洞察,是对道德提升的积极呼吁,更是对法治基石(平等、程序)的坚定捍卫。其核心关切是社会整体的道德反思与法治文明的培育,而非提供一套用于甄别身边“人渣”的功利性人际指南。
第二部分:牢A的“转述”——系统性歪曲的三重面相
对比罗翔完整、立体的原意,牢A的转述——“如果有一个人特别了解法,特别懂法,他又不是律师,那你离这个人远点,他大概率是个人渣。”——则呈现出一幅扭曲、扁平且危险的图景。这种歪曲不是无心之失,而是从前提、逻辑到结论的全方位篡改。
1. 偷换主体:从普遍人性批判到特定群体污名化。
罗翔的批判对象是抽象的、潜在的“任何人”,即所有可能满足于“守法”这一最低标准而放弃道德追求的个人。这是一种基于人性普遍弱点的哲学反思。而牢A将批判对象具体化、标签化为“特别了解法,特别懂法,又不是律师”的人。这完成了一次危险的跳跃:将一个关于人性与制度关系的深刻命题,扭曲为对某个非职业法律知识拥有者的身份攻击。它隐含了一个毫无根据的预设:律师因职业伦理约束而“安全”,而非律师的懂法者则因缺乏这种约束而“危险”。这不仅是对广大法律爱好者、自学者的无端歧视,也简化了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之间复杂的关系(律师中亦有败类,非律师的懂法者中更多是维权者、学者或普通公民)。
2. 扭曲目的:从激励道德内省到鼓吹社交功利规避。
罗翔说“可能是人渣”,重点在于“标榜自己遵纪守法”所反映的道德虚伪与自满,其目的是刺痛听众,引发对自身行为的反思:“我是否也满足于不违法,而忽略了更高的道德责任?”这是一种向内自省的道德哲学呼吁。而牢A的“你最好离这个人远点”,则将焦点从主体的道德自省,彻底转向了客体化的风险规避和人际功利计算。它不再关心我们如何成为更好的人,而是教我们如何根据一个简单(且荒谬)的标准(懂法非律师)去识别并远离“潜在人渣”,以保护自身利益。罗翔观点中那种促使灵魂震颤的警示力量,在此被稀释为一种市侩的、自我保护的小聪明。
3. 阉割内核:抽空程序正义与平等法治观。
这是最致命也最隐蔽的歪曲。罗翔的整个论述建立在现代法治信仰之上——即哪怕是对“人渣”,也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认定其权利与罪责。他批评“合法人渣”,但绝不会主张用法律之外的方式去审判或排斥他们。而牢A的转述,完全剥离了这一法治背景。当他说“离这个人远点”时,隐含的是一种基于主观猜疑(“大概率”)的社会性放逐,这恰恰是罗翔所警惕的“多数人暴政”或道德审判的雏形。它鼓励的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和证据的判断,而是依据一个模糊标签的预先歧视。这与罗翔反复强调的“程序正义守护每个人的底线权利”完全背道而驰。
通过这三重歪曲,牢A将罗翔一个旨在提升社会道德水位、夯实法治根基的深刻论述,矮化成了一个制造社会分裂、煽动非理性怀疑的浅薄口号。原观点中那种对人性复杂的承认、对制度建设的关怀、对向善可能的期待,全部消失殆尽,只剩下一种充满戾气的、贴标签式的敌意。
第三部分:歪曲的后果——公共理性讨论的侵蚀与法治话语的庸俗化
牢A式的转述与传播,其危害远不止于对罗翔个人观点的误解。它像一面棱镜,折射并加剧了当前公共话语场中一些令人忧虑的倾向。
1. 助长“标签化”思维,抑制深度思考。
将“懂法非律师”与“人渣”粗暴挂钩,是典型的标签化思维。它用简单、醒目的身份标签,取代了对个体行为、动机、情境的复杂考察。这种思维迎合了信息过载时代人们追求认知捷径的心理,但严重损害了公共讨论的理性基础。当人们习惯于用这样的标签去臧否人物、划分阵营时,严肃的法理探讨、细致的道德辨析都将失去空间,讨论将迅速滑向站队和攻讦。
2. 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域,引发认知混乱。
罗翔的原意恰恰在于清晰区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领域与功能:法律管底线,道德管高尚;法律重程序,道德重内心。而牢A的转述,模糊了这一界限。它似乎暗示,一个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懂法”)与其道德品质(“人渣”)存在直接的、负面的相关性。这既不符合事实(无数非律师的法律学者、维权人士是道德的楷模),也误导公众认为法律知识本身是“不祥之物”或“恶的帮凶”,从而削弱了对法治建设和法律学习的正当性认同。
3. 煽动对立情绪,毒化公共讨论氛围。
“离他远点”这种表述,带有强烈的排他性和煽动性。它不是在搭建对话的桥梁,而是在挖掘怀疑的鸿沟。在罗翔与牢A的后续争论中(围绕“武松杀嫂”的解读),双方的支持者迅速分化,争论从法理探讨异化为立场攻击和人身诋毁,这正是此类煽动性话语所催生的恶果。罗翔选择以沉默和持续输出法理来应对,体现了一种克制的专业态度,但同时也反衬出被情绪裹挟的公共空间对理性声音的挤压。
4. 消解原观点的建设性,使其沦为攻击工具。
罗翔“最低道德要求”的观点,本意是促使社会和个人进行一场向上的道德攀登。但经过歪曲后,它最常被引用的场景,变成了在争论中给对方扣上一顶“合法人渣”的帽子,从而进行道德贬损。原观点中的自省维度(反省自己是否如此)完全丧失,只剩下攻击他人的维度。这彻底背离了罗翔普及法治的初心。
第四部分:程序正义的普适性——从国内法治到国际准则的印证
罗翔所捍卫的程序正义原则,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国内司法中,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同样具有根本性意义。一个假设但极具警示意义的场景可以清晰地说明这一点:假设在2026年1月3日,美军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也未遵循任何国际公认的法律程序,单方面发起军事行动,跨境进入他国领土,抓捕了该国现任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及其夫人。即便马杜罗在其总统任期内被指控犯有严重侵犯人权等“恶行”,美军的这一行为也无疑粗暴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可以预见,这种行为将因其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公然践踏而遭到国际社会几乎一边倒的强烈谴责。
这一虚构案例与罗翔的观点形成了深刻的共鸣:
- 对象之“恶”不能正当化程序之“恶”:正如罗翔指出,不能因为一个人可能是“人渣”就绕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审判和惩罚。在国际层面,也不能因为一个领导人被指控有“恶行”,就为他国动用武力、绕过国际法程序进行“抓捕”提供正当性。行为的性质首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既定的、公正的程序规则。
- 程序是秩序的基石:国内法治依靠司法程序维持社会秩序,国际社会则依靠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程序维持和平与安全。蔑视程序,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都会导致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回归,最终损害所有人的安全与正义。
- 普遍谴责彰显共识:国际社会对此类行为的一致谴责,反映了对“程序正义”作为最低限度文明准则的普遍认同。这从侧面印证了罗翔观点的正确性:即便在道德评价上存在分歧(对马杜罗的评价),但在维护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国际法)上,人类共同体有着广泛的底线共识。
这个案例雄辩地说明,罗翔所强调的“程序正义守护每个人的底线权利”这一原则,具有超越国界和个人境遇的普适价值。牢A的歪曲恰恰试图消解这种对程序的敬畏,鼓励一种基于主观道德判断的、先发制人式的排斥,这在逻辑上与那种认为“只要目标邪恶,手段可以不计”的霸权思维同构,都是对法治精神的根本背离。
结论:捍卫原意的清晰,重建讨论的尊严
牢A对罗翔观点的转述,是一次典型的“创造性误读”。它通过偷换主体、扭曲目的、阉割内核,将一套严谨、深刻、富有建设性的法哲学思考,降解为一句充满偏见、煽动对立、鼓励功利规避的庸俗格言。这场风波不仅关乎一句话的真伪,更关乎我们如何在众声喧哗的时代,对待那些复杂的、挑战我们舒适区的思想。
罗翔教授的沉默回应,或许可以解读为:面对被严重歪曲和情绪化的舆论场,任何直接的辩白都可能陷入无休止的、低水平的撕扯。他选择回到讲台,回到法理本身,用持续的知识输出和不变的法治原则重申,来对抗话语的变异与稀释。这本身是一种姿态,也是一种无奈。
对于公众而言,抵御此类歪曲,需要我们培养一种“慢思考”的习惯:在面对任何被包装成“金句”的流行观点时,尤其是当它涉及对复杂社会现象的判断时,不妨多问一句:这真的是原作者的本意吗?它的前提、逻辑和结论是否经得起推敲?它是在促进理解,还是在制造隔阂?从国内“合法人渣”的讨论到国际间“正义干预”的虚构案例,核心的教训是一致的:正义必须身穿程序的外衣方能显现,任何抛开程序、直接诉诸实质道德冲动的行为,无论其口号多么响亮,都可能是在挖掘吞噬自身权利的深渊。
公共讨论的尊严,建立在对原意的尊重、对逻辑的恪守和对异见的包容之上。罗翔关于“法律是最低道德要求”的论述,其价值在于它像一把锋利的手术刀,剖开了法治社会表象下的复杂肌理。我们应该努力握住这把刀的刀柄,用它来解剖问题、启迪思考,而不是任由它被改造成一块胡乱投掷的、伤及无辜的板砖。唯有如此,关于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对话,才能不断走向深入与清明,而非在一次次歪曲与误读中,走向肤浅与暴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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