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是自律。”
“没有绝对的自由。”
“我的自由不能以伤害他人为界。”
在社交媒体上,“自由”一词被高频使用,却常陷入情绪对抗与概念混淆,暴露出我们对自由本质的深层困惑。当争论止于口号,我们或许需要一次深刻的思想回溯。本文将以社会契约论为线索,串联霍布斯、洛克、卢梭、托克维尔、密尔与以柏林六位思想家自由观的核心观点,追问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政治秩序中,个体自由的边界究竟由谁划定?又应如何守护?
01左中括号自由即“无外在障碍”,边界由主权者划定左中括号
若自由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其结果会如何?三百多年前,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给出了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推演。他认为:“自由这个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是一种带有机械论色彩的定义,剥离了道德评价维度,将自由简单等同于行动不受物理阻碍。但紧接着,他描绘了一幅“自然状态”图景:每个人都拥有这种无限自由,结果却是猜忌、争夺与无尽的恐惧,陷入“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为了活下去,理性告诉我们只有一个办法——签订契约,把判断善恶、执行正义的权力,统统交给一个绝对的“主权者”(利维坦)。从此,自由不再是“想做什么”,而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这绝非对专制的推崇,而是基于人类生存的残酷计算。霍布斯戳破了自由浪漫表象下的冰冷真相:秩序真空之处,自由便与死亡比邻。自由的边界,首先由法律划出的“禁区”反向界定。绝对权力并非为了压榨自由,而是为了终结“自由泛滥”导致的集体毁灭。这一点在极端场景中尤为凸显:当个体的行动自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自由的边界是否应由权威重新划定?霍布斯提醒我们:没有秩序的自由,终将导向自由本身的彻底消亡。
02左中括号自由是“自然权利”,法律为自由划界亦为自由护航左中括号
约翰・洛克则与霍布斯的观点相悖。在他看来,将全部自由让渡给巨兽般的君主,无异于“为了防止狐狸的骚扰,而甘愿被狮子吞噬”。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提出:人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与财产。这种自然自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人们建立政府,并非为了放弃这些自然权利,而是为了更好地守护它们。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有限、明确,且基于民众的同意。它的核心职责是执行法律,而法律的唯一正当目的,正是划定每个人的权利边界,防止相互侵害。洛克的名言道出了自由的精髓:“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在诸项权利中,洛克特别赋予财产权以基石地位:“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若政府未经民众同意便随意征税、剥夺财产,便是对自由的根本侵犯,人民有权奋起反抗甚至推翻它。洛克绘制了一幅与霍布斯截然不同的蓝图:国家不是吞噬自由的利维坦,而应是守护自由的“守夜人”。这一思想也为后续美国革命的爆发与现代宪政制度的建立埋下了火种。
03左中括号真正的自由是“服从人们为自己共同制定的法律”左中括号
让-雅克・卢梭则将批判的矛头直指文明社会本身。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他直言私有制是人类枷锁的源头:“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竟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文明带来的并非解放,而是奴役,让人“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那么,人类该如何挣脱这重枷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便抛出了那句著名的悖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霍布斯“秩序优先”与洛克“权利保障”的路径之外,卢梭开辟了第三条道路:自由既非无阻碍的行动,也并非单纯依靠法律保护权利。真正的自由是道德性的,在于“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这便是“公意”——并非所有人意志的简单叠加,而是指向公共利益的崇高共同意志。个人通过融入共同体,服从公意,从而实现从“自然人”到“道德人”的升华,获得真正的自由。然而,卢梭理论中埋藏着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强迫他自由。”“强迫自由”——这构成了自由观念史上最深刻的悖论。
卢梭的构想充满了强烈的内在张力:这一理论既是对个体理性的最高礼赞——毕竟法律由个体参与制定,却也潜藏着以“公意”之名压制个体自由的巨大风险。这一悖论成为后世对卢梭思想的持续争议点:当“公意”被简化为“多数意志”,自由边界便可能在集体名义下消融。
04左中括号民主时代的自由需警惕“多数暴政”左中括号
19 世纪,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敏锐观察到:民主制度虽能保障平等,却可能侵蚀自由。他警告:“在民主国家,多数一旦拥有无限权威,就会使少数感到绝望,多数的无限权威本身,就可能对自由构成威胁。”真正的自由不仅需要制度保障,更依赖公民社会的活力——如结社、言论、地方自治等“中间团体”。
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他进一步剖析了法国中央集权如何摧毁了中间团体和地方自由,使社会原子化,最终导致激进而脆弱的革命。托克维尔的核心洞见在于:自由不仅需要宪法条文的保障,更需要由特定的“民情”——如习俗、观念、行为习惯,以及分权的制度来滋养与捍卫。他也提醒我们,民主与自由并非天然统一,平等的过度追求往往会侵蚀自由。
05左中括号自由以“不伤害他人”为唯一正当界限左中括号
约翰·密尔将自由的焦点,从政治权力转向了社会与多数人对个人的无形压制。在《论自由》中,他提出了划时代的“伤害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只要不伤害他人利益,个体的思想、言论、志趣与生活方式应享有绝对自由。密尔还极力为个性与异见辩护,将其视为社会进步的引擎。这也标志着古典自由主义的一次决定性转向:自由不仅意味着“免于政府暴政”,更意味着“免于社会暴政”。密尔的这一论述,为现代社会的个体生活划定了一片不容侵犯的私域,也让古典自由主义的重心转向了对个体私域的捍卫。
06左中括号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左中括号
以赛亚・柏林则在《自由论》中,为数百年的自由争论提供了一个精妙的分析框架,并将自由区分为两种核心概念:消极自由回答的是:“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积极自由回答的则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
柏林尖锐指出,积极自由极易被扭曲:“‘真正的’自由被等同于理性自我或‘高级’自我的实现,而这个自我又被等同于某种集体实体,如国家、阶级、民族。于是,强迫你服从这个实体,就被说成是‘强迫你自由’。”这直接揭示了卢梭“公意”理论可能导向的危险深渊。
更进一步,柏林提出“价值多元主义”: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自由、平等、安全、正义等,并非总能和谐统一,它们常常彼此冲突,且无法用同一把尺子衡量。因此,自由的边界无法由单一权威或学说独断划定,而必须在承认多元价值的前提下,通过持续的对话与协商实现动态调整。
07左中括号总结:自由不是终点,而是持续协商的实践左中括号
穿越从霍布斯到柏林的思想长廊,我们获得的是一种审慎思考政治与自由关系的能力,而非简单答案。它揭示的,与其说是结论,不如说是永恒的张力:霍布斯为生存而让渡自由,洛克为权利而约束权力,卢梭为公意而超越私意,密尔为个体而抵御社会压迫,托克维尔为民情而警惕民主陷阱。最终,柏林为我们澄清了这一切争论的根源——价值的多元性与不可通约性。
自由的边界从来不是单向度的,也不在遥远的乌托邦蓝图里。
它存在于每一次对“何为伤害”的审慎界定中,
存在于每一次对“多数人声音”的理性反思中,
存在于每一次对“异见者”权利的尊重与包容中。
在当下这个价值多元的时代,守护自由,首先便始于守护我们对自由复杂性的理解——这是我们从这些思想巨匠手中接过的最珍贵火种,也是我们留给未来的最有力回响。
阅读书目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密尔《论自由》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
柏林《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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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马钰莹,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研究生
•本期编辑:J.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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