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2024年4月,6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相约骑行共享电单车游玩。其中,小轩扫码解锁一辆车,搭载小岑、小语;小浩驾驶另一辆车,搭载小雨、小硕。两车在市区沿河路发生碰撞,致6人受伤,其中小岑伤势最重,住院11天,经鉴定构成七级、十级伤残。
经交警认定,驾驶人小轩、小浩负事故同等责任,4名乘车人无事故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小岑将5名同伴及其父母、共享单车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45.2万余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轩、小浩作为驾驶人,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4名乘车人虽无事故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对“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车”“禁止三人同乘”应有基本认知,其自愿参与违规骑行,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骑车人责任。
共享单车公司已在车把醒目处设置“未满16周岁严禁骑车”“禁止载人”等标识,履行了提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4.2万元。
●说法:近年来,方便快捷的共享电单车遍布城市街道,已成为市民出行的常用代步工具。但共享电单车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龄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监护人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之所以设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的红线,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与道路交通安全的现实需要,是一条必须严守的“生命线”。本案中,骑车人与乘客均未满16周岁,对风险认知不足,而多人同乘一车更易导致车辆失控,酿成事故。对此,家庭、学校与社会应共同加强安全教育,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筑牢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防线,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自由、健康地奔跑。
(本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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