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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部分劳动者离职时会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自愿放弃一切权利”,包括社保补缴请求。但签字后若反悔投诉,法律会支持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签字约定“放弃社保”,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某员工离职时签署协议“自愿放弃补缴社保”,后向社保局投诉,企业仍需补缴。法院也有明确规定,社保权益涉及公共利益,个人无权通过协议放弃。
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在协议中加入“放弃一切权利”、“不得再主张任何诉求”等笼统表述。但这类条款仅对双方自愿协商的民事权利,如经济补偿有效,不能排除社保补缴等法定义务。例如,北京某法院就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放弃一切权利”的约定,不包括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法定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投诉补缴社保,需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一般为劳动关系终止后2年内。同时需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签订过放弃协议,只要能证明企业未缴纳社保,仍可通过社保局责令企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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