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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外出消费前查看评分、筛选店铺已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习惯。然而,为提升餐饮店铺评分,有商家动起了刷分的歪心思,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导致合同无效。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一起店铺找运营刷分引发运营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运营合同无效。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经营某铁锅炖门店,为提升店铺在某平台的评分,与周某对接平台运营事宜。周某曾任职于某商业公司,其私刻某商业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与刘某签订《点评合作运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商业公司为门店提供运营服务,保证3个月内将平台分数提升至4.4分以上,未达标则全额退还运营费用。2025年7月合同签订后,刘某先后支付运营费共计8200元。后续履行中,周某未引导门店优化服务,而是通过组织人员撰写虚假好评、后台操作删除真实差评的方式试图提升评分,最终合同期限届满,门店评分仍未达到4.4分。周某仅向刘某返还800元,剩余款项拒不退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及某商业公司返还剩余7400元。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盖有某商业公司印章,但该印章系周某私刻,周某非某商业公司员工且无合法授权,某商业公司对合同签订、履行均不知情。从磋商、付款到后续沟通,刘某均与周某对接,案涉合同主体为刘某与周某,某商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周某基于案涉无效合同取得8200元,扣除已返还的800元,剩余7400元应予返还。虽刘某明知服务内容不正当仍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但其诉请仅为返还已支付款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刘某7400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的评分、评价体系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商业属性与公共属性,其客观性、真实性是体系存在的核心基础。从商业层面,该体系是商家商业信誉的直观体现;从公共层面,其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关键载体,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因此任何主体都不得恶意干预、破坏。
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并非无边界、无限制,其行使必须以合法、遵守公序良俗为前提,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双方以刷分、删差评为核心目的签订合同,本质上是通过合意的方式实施不正当市场行为,破坏市场信用体系,该行为已超出了意思自治的合法范畴,即便双方达成一致,该民事法律行为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周某私刻印章的行为,不仅是案涉合同对被伪造公司不发生约束力的直接原因,更具有独立的法律违法性,相关行为人面临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既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基础保护,也兼顾过错责任。本案中,法院支持刘某返还款项的诉请,正是基于财产返还的法定规则,而刘某的过错并不导致其丧失该权利;若其过错行为造成其他损失或引发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仍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不正当市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法官提示
诚信是商业经营的立身之本,也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网络平台的评分和口碑,最终要靠优质的产品、贴心的服务、规范的经营来积累,试图通过刷虚假好评、删除真实差评等不正当手段“走捷径”提升评分,不仅会导致相关合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无法实现预期目的,已支付的费用也可能面临维权困难,还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消费者在网络消费时,应理性看待平台评分和用户评价,不要盲目迷信高分店铺,警惕虚假高分背后的消费陷阱。若发现商家存在刷好评、删差评、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及时向网络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营造风清气正、诚信有序的网络消费市场环境。
来源:丰台法院,微丰向(原新丰台)整理,转载请注来源;文章内容仅为传递信息,文中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目的仅在于为大家的思考和研究提供资料,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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