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三十五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码农变“刑”记》
在晋江一间不到一百平米的公寓里,三个年轻人运营的“技术工作室”,表面从事网络服务,暗地却专为被封禁的QQ账号提供非法解封服务。他们未曾想到,这些被“解救”的账号,大多正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仅一年时间,经他们手“复活”的账号,已导致68人被骗超过1350万元。从“技术达人”到阶下囚,他们是如何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法律又如何斩断这条隐藏在网络背后的黑产链条?本期《热案大家谈》为您揭穿“解封”背后的罪与罚。

2020年
晋江某居民楼内
小张与两位朋友
共同成立了一家“工作室”
房间里陈设简单:
几张桌椅、几台电脑
一堆手机和读卡器
看似寻常的网络技术工作点
背后却从事着一门
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生意”——
为被封的QQ账号提供解封服务

部分用户因违规操作导致账号被封
而小张则通过特殊渠道和技术手段
进行非法解封
工作室内部形成明确分工:
小张专门负责解封账号
其余两人负责APP注册和充值业务
构建了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为满足客户需求
小张通过非法渠道
获取大量公民身份信息
专门用于解封这些“问题账号”

小张和同伙们其实清楚
自己正在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
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但利益的诱惑让他们选择了无视风险
任由这些被解封的账号
在网络世界中继续制造伤害

每个被“维修”的QQ账号
收费从40元到100元不等
这些看似普通的数字背后
却是一条条通往犯罪深渊的通道
在经小张解封的账号中
至少有79个
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导致68名受害者损失高达1350多万元

这个“技术工作室”运作将近一年后
最终难逃法网
2021年
晋江警方一举捣毁这个
为犯罪活动提供“弹药”的黑产窝点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依法对小张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小张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仍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网络技术帮助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
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小张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大家谈
问:行为者必须在明知他的服务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才可能触犯帮信罪。请教曾法官,什么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什么来认定张某等人“解封QQ账号”的行为构成帮信罪?
答:帮信罪,本质上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客观方面,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该罪的实行行为,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此外,若要构成该罪,这些行为还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等。主观方面,该罪的行为人需对帮助对象具备主观上的“明知”,这里的“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所涉上游犯罪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本案中,张某等人明知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工作室提供“解封QQ账号”服务,其中79个解封账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68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1350余万元。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并已达到情节严重,完全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帮信罪定罪处罚。
问:如今数字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黑灰产各种手法也不断翻新,类似解封QQ账号的新型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针对这种新型网络犯罪,法院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答:针对帮信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我们法院主要有四项应对措施:
第一,精准打击犯罪,形成积极效应。紧扣组织化、职业化特征,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斩断犯罪产业链。我院审理的张某某帮信案,所涉上游网络犯罪致多名被害人被骗13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我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入选“两高一部”典型案例。
第二,提升审判质效,应对新型犯罪。组织审判人员积极参与相关业务培训,加强案件审理能力,统一刑罚裁量尺度,兼顾“公平”与“效率”,确保案件保质保量、快审快结。近三年来,我院审结帮信、掩隐等犯罪案件918件,为黑灰产业全链条打击贡献司法力量。
第三,坚持宽严相济,彰显司法尺度。对犯罪链条顶端的骨干人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链条底端的“工具人”,综合考量并评价其行为,罚当其罪;对未成年人等涉世不深的群体,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好判后教育。
第四,强化司法延伸,筑牢防控屏障。以“治未病”为目标,我院利用“国家宪法日”等契机,走进晋江实验中学、季延中学等属地学校,为学生群体开展网络犯罪预防宣讲,在岁末年关,联合其他单位到属地社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靠前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公众法律意识。
问:请教下林教授,帮信罪跟我们经常所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何区别?他们的性质和处罚力度一样吗?
答:这俩罪名的核心区别体现在犯罪手段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直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这些工具,远程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如:杀猪盘),进而诱使受害人被骗。而帮信罪主要是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这类帮助,客观行为的更侧重“帮助性”。通俗地讲,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犯罪者是“主犯”,帮信罪者是“帮凶”。
本来“帮凶”按诈骗帮助犯处理就行,为什么单独设帮信罪呢?因为现在网络犯罪分工越来越细,为了全方位打击,刑法通过设立帮信罪,专门对一些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制,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正犯行为,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的独立罪名,予以定罪处罚。这就是“帮助行为正犯化”。
量刑上差别也大,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最重能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帮信罪的量刑档次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问:在网上有种观点,叫做技术中立论或叫技术无罪论,我们该如何界定“技术服务”与“犯罪帮助”之间的法律红线?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如何避免自己成为罪犯的帮凶?
答:我个人持不同意见。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我个人理解,区分“技术服务”与“犯罪帮助”,关键看两点:一是技术本身,如果技术本身就是为专门为他人犯罪设计的,例如专门用于盗取信息的木马程序,其本身就具有价值取向,丧失中立性的性质。相反,如果技术不具有为犯罪活动服务的专门性,或者具有日常生活和业务行为的广泛使用性,就具有性质上的中立性。二是提供者是否明知自己提供的技术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如果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提供者也知道的,则应当予以阻止,否则构成不作为的帮信罪,如果不知道,那就不是犯罪。
如何避免成为“帮凶”,核心在于提高警惕、强化法律意识,明确行为边界。具体而言,一是了解常见犯罪链条(如技术类、金融类、信息类、推广类、通讯类等),二是技术服务者要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要摒弃“不直接犯罪就没事”的念头,三是警惕“高回报、低风险”的诱惑,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问:被封禁QQ账号的解封工作,对于小张来说似乎并不费劲,这也给一些网络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请教下张代表,网络平台是否需要升级更严的风控体系,履行更严格的主体责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您的建议是什么?
答:作为省人大代表,我觉得QQ、抖音这类网络平台,确实要把风控体系升级、主体责任压实。一方面,账号注册环节采用人脸识别、活体检测等技术强化实名验证,账号解封环节得加上人工复核、风险溯源等流程,尤其是对那些短时间内反复申请解封的账号,必须重点核查,堵住漏洞;另一方面,各平台之间得打通数据,搞个涉诈账号黑名单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封禁、多平台受限”,让诈骗账号没地方流窜。当然,监管部门也要跟上,对那些不履行风控义务、给诈骗留空子的平台,该追责就追责,这样才能倒逼平台真正扛起社会责任。
问:各种新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像本案涉及的“帮信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支撑之一。我们除了要打击前端诈骗和实施解封的“技术员”,更需要的是对网络黑灰产,全链条进行整治。请教张代表,整治这种新型诈骗,您的建议是什么?
答:整治这种新型电信网络诈骗,靠单打独斗肯定不行,必须全链条发力、多方一起使劲。
首先,政府得牵头,把相关部门拧成一股绳,开展专项整治,补上监管漏洞;重点抓虚拟账号管理,落实实名制,要求平台必须“实人实证+动态核验”,绝不能让“匿名虚拟号”成为诈骗工具。
其次,司法机关要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仅要抓前端的诈骗分子,更要深挖那些提供解封技术的“技术员”、搞虚拟账号批量注册的“供应商”,严惩整条利益链,形成有力震慑。还有互联网平台得扛好主体责任,发现涉诈就拦截封号,注册环节严格把关,落实“一人一号”防批量注册。
最后,还是要靠全民参与,多搞点接地气的反诈宣传,针对老人、学生等易受骗群体开展“点对点”精准宣讲,用大白话教给大家识别技巧。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奖励提供线索的群众,让诈骗分子“人人喊打、无处遁形”,真正筑牢“全民反诈”的铜墙铁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