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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老李早上从家里出发,骑摩托车送女友小云去她公司。小云的公司和老李自己公司的方向正好相反,但离家的距离都差不多,骑车大概都是8分钟。送完小云后,老李在返回自己公司的途中,还没经过自己家呢,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事故责任不在他。不幸的是,老李最终因伤重去世了。
裁判结果:
他的家人认为,这应该算工伤,因为事故发生在他去上班的“途中”。但人社局和法院经过认定、审理,都给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
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的争议点就在于:这算不算是“上下班途中”,进行的又是不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那么,接送伴侣上下班,尤其是同居的恋人,这不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态吗?怎么就不算“生活所需”了呢?
法院在判决里阐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是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义务或紧密的身份关联。
像接送配偶、子女、父母,因为这些关系背后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支撑,所以通常被认可。但是,对于恋爱、同居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就被视为“朋友”关系。本案中的女方在接受调查时,也将两人的关系表述为“可以算朋友”。
因此,法院认为,老李送女友的行为,虽然合乎人情,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必需”活动。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争议焦点:路线是否合理。法律允许上下班路线有一定灵活性,不一定是最近的路。但是,这个灵活度是有边界的。老李当天走的路线,是先从家到相反方向的女友公司,再折返。事故发生在他折返后、却尚未经过自己家的这个点上。这意味着,他当时还没有进入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那个常规通勤路径范围内。法院认为,这已经超出了“合理路线”的范畴。换句话说,他出事的地点,在空间上还不能被看作是“上班途中”的合理延伸。
老李的家人也提到了一个类似的、但结果相反的案例((2019)苏04行终180号)来上诉。那个案子里,职工也是接送恋人出车祸,但最终认定了工伤。为什么会有不同呢?二审法院特别对比指出,那个案例中的情侣“不久即成为夫妻关系”,而老李和小云的关系并未发展到这一步。这个“程度上的显著区别”,恰恰成了两个案子判决不同的重要依据。这也告诉我们,司法实践会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来综合考量,恋爱关系是否稳定、是否有向婚姻发展的紧密性,都可能影响判断。
所以,总结一下这个案例给我们的警示:
“上下班途中”不是一个无限扩大的概念。它通常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如果你在此之前,绕道去办理其他事情,尤其是与工作无关且无法定义务支撑的事情,那么发生事故的风险可能就得自己承担。
“日常生活所需”有法律内涵。它更倾向于保障具有法定义务的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情侣间的接送,尽管充满温情,但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其“必要性”不易获得支持,除非你们的关系已经具备了法定的形式(如婚姻)。
方向性是判断“合理路线”的硬指标。如果绕道地点与工作单位方向完全相反,且事故发生时你还没有回到常规的通勤路线上,那么被认定为“非合理路线”的风险极高。
本文案例来源:(2025)苏04行终533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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