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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剑兵,退休的法学教授专业领域:法理学、中外法律史
刘艳红教授:论文标题的诡辩论
导读:刘艳红教授最新论文《实质法益侵害下借名投标与非价格串标行为的无罪认定》之标题,在字面表述语句上存在反逻辑及不尊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重大瑕疵,同时不排除该标题有防御学术批评或排挤同类论文其他标题的可能性。
近年来,我曾经阅读过著名刑法学者刘艳红教授多篇刑法学论文,并且逐渐形成了对刘教授论文语言及观点″反逻辑特征明显″的基本认识。甚至可以说,刘艳红教授作品的反逻辑特色不仅仅体现在其各种作品的内容里,有时甚至在标题上即可以观测到。
例如,刘艳红教授发表于《法商研究》2026年第1期(第20-35页)的论文标题为:《实质法益侵害下借名投标与非价格串标行为的无罪认定》。本文不涉及其内容,仅对标题二十四个字的命题进行法律逻辑与规范批评的角度,该标题的表述就存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之处:
一、标题设计存在违反逻辑不矛盾律的潜在冲突
该标题的逻辑问题是,在行为已构成“实质法益侵害”的前提下,却导向“无罪认定”。这一表述在逻辑上将引发读者质疑。因为依据刑法学基本原理,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害″,行为若被评价为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通常即符合犯罪的实质要件。因此,“实质法益侵害”与“无罪认定”在一般语义与逻辑推演中构成一组违反不矛盾律的命题。但刘文标题竟然将二者直接联句,虽然作者可能意在凸显文章所论证的特殊情况或罕见解释性观点,但此种表达方式在未阅读正文的情况下,首先传递给读者一种逻辑上的张力甚至悖论感,即一个行为何以在侵害法益的同时却被认定为无罪。这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基于形式逻辑不矛盾律的常规理解。
二、标题表述与刑法明文规定存在字面文义冲突
标题中明确提及“非价格串标行为”,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中的价格串标犯罪行为,第二款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的非价格串标犯罪行为,规定原文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款并未将犯罪仅限于“价格串标”,其规制的是“串通投标”行为,只要该行为损害了法定利益,即可能构罪。因此,“非价格串标行为”在逻辑上并未被排除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范范围之外。因此,刘文标题将“非价格串标行为”与“无罪认定”直接关联,至少在字面上与刑法条文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一般性禁止规定存在逻辑上的反对关系。读者仅凭标题可能产生如下疑问:是否所有非价格串标行为均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这与法条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概括性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行的理解完全不一致。标题未作任何限定,易使人误读为刘艳红教授标题故意提出违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主张,或者说,该标题直接对抗现行刑法规范。
三、标题语言晦涩且结构冗长,影响信息有效传递
该标题长达二十四字,并包含“实质法益侵害”、“借名投标”、“非价格串标”、“无罪认定”等多个专业术语的复杂组合。标题作为论文内容的凝练,其首要功能是清晰、准确地传达核心论点,一般认为主标题不宜超过二十字。在《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中,我国的国家标准虽未直接规定标题字数,但强调了标题的准确、简明。过长的标题不符合“简明”的原则。国内绝大多数法学院(如北大、清华、人大、法大等)的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以及核心法学期刊(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的投稿须知中,通常会明确要求论文标题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这是最具学术约束力的直接依据。
刘艳红教授使用过长的标题以及术语的密集堆砌,虽然可能旨在精确界定研究对象,但也增加了读者的理解负担,甚至可能带来理解上的歧义。例如,“实质法益侵害下”作为状语,其修饰范围是仅限“借名投标”还是同时涵盖“非价格串标行为”,在语法上存在作者进行″防御性诡辩″的″弹跳空间″,其潜意识很可能是防范可能出现的学术批评。这种表达上的复杂性与长度,不但直接削弱了标题的即时传播力与可读性,而且,在学术批评的语境中,复杂冗长的标题有时可能被批评者视为试图通过语言包装来进行诡辩,或构建过于特殊的论证前提,尽管这也许并非作者本意,但此类标题设计往往与内文悖反,构成现实中所谓的″标题党″。
四、不排除"防御学术批评″及排挤正常标题论文的可能性
恕我直言,如前所论,这种″反常的标题设计″很有可能是刘艳红教授为防御学术批评而釆取的一种″狡猾的聪明″。亦不能排除作者意在借此标题造成″理论创新"的假象,用以迷惑C刊编辑以获取优先发表的排他性优势。因为,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看,越是罕见标题的论文就越稀缺,也越容易引起编辑的重视及优先发表。因此,″理性经济人″往往会借助″罕见标题"制造稀缺性以获取在学术论文发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当然,这无异是一种利用诡辩式标题排挤其他作者正常学术标题下同类论文的不正当学术竞争行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分析严格限于对论文标题本身进行的文本性、逻辑性及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逻辑结构的对照分析。刘文标题的上述特点,可能使其在未阅读正文详细论证的情况下,给部分读者带来逻辑困惑、规范性质疑及理解上的严重障碍。一篇论文的最终价值在于其正文论证的严谨性与说服力,标题仅为论文入口。本评语仅指出该标题作为独立文本片段所呈现的反逻辑特征及诡辩论风格,并不涉及对刘艳红教授论文内部具体论证、论据、结论及其学术价值的任何预判或评价。
2026年2月4日,立春,写于古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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