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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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启用车载辅助驾驶系统影响危险驾驶等犯罪的构成吗?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能否作为刑事定案根据?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据了解,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
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的背景下,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有的驾驶人甚至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对此,指导性案例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事故是否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关键。最高法表示,实践中,存在片面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甚至直接将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等同于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问题。对此,指导性案例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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