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然而,15岁少年小陈,却执意骑电动车上路,在骑行过程中,撞伤了他人。事发后,交警认定小陈需为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迟迟无法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小陈最终被诉至了法庭。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小案背后,是家庭教育的缺失。
案件回溯:少年肇事,牵出“打工”隐情
原告蔡小姐称,她与小陈的父亲陈先生在交警部门协商时,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陈先生则说,事故发生时蔡小姐看似并无大碍,他已将蔡小姐当日就医的医疗费转账支付,但蔡小姐后来再次去医院检查,又提出了新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修车费等费用,他认为有不合理之处。
陈先生来法院提交证据时,主审法官特地留了些时间和他聊聊孩子的情况。通过沟通,法官了解到,陈先生的职业是快递员,孩子小陈数月前从老家来到上海,和陈先生一起生活,食宿都在快递公司解决。几个月来,小陈主要帮父亲揽收快递,骑行电动车上路成为“工作”必需。
也就是说,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少年的叛逆,而是在亲情缺位的成长环境里,15岁的小陈,过早扛起了不属于他这个年纪的“担子”。
社会调查:监护缺位,窥见成长困境
为更好地帮助小陈,法官针对他的抚养教育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多次与小陈父子谈话,并上门到快递公司宿舍实地走访。
法官经调查发现,小陈是非婚生子,从小母亲离开,父亲将他留在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自己则外出务工,一年回家一次。
可以说,父母在小陈的成长过程中基本缺席。初中毕业后,小陈不想继续学业,便来到上海投奔父亲。父亲随即购买一辆二手电动车让他帮忙揽收快递。父亲包办了小陈的食宿,却没有意识到,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上路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当被问及是否知晓骑行电动车的年龄要求时,小陈和陈先生都表示“是知道的”,但一来是图送快递方便,二来抱着有关部门难以发现的侥幸心理,这才执意骑电动车上路。事故发生之后,小陈仍继续骑电动车揽收快递。获知这一情况,法官第一时间向他们重申相关规定,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摒弃侥幸心理。
司法护航:一份令状,压实监护职责
沟通中,法官发现,尽管小陈身形高挑,看似与成年人无异,但他没有意识到事故背后的深层问题。这个15岁少年眼神中的早熟与迷茫,恰恰是长年亲情缺位的投影。
鉴于陈先生在子女抚养教育中的失职,上海长宁法院法官向他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对他为小陈提供并要求其骑行电动车的不当行为给出了法律上的负面评价。
《指导令》指出:
(小陈)在义务教育阶段之后对于继续学习存在抵触,对未来又充满迷茫,之所以产生以上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过分依赖隔代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引导”;陈先生对小陈“负有监护职责,应当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对他的教育,即使因务工等原因无法时刻陪伴,日常也应当多加沟通,了解其思想、生活动态,而非将养育孩子的义务交由老人完成”。
后本案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矛盾得以妥善化解。陈先生表示,经法院教育指导后,他已深刻反思了自身监护失职问题,临近春节,会带着孩子回老家,在小陈年满16周岁前绝不再让他骑电动车上路。庭后,陈先生递交了一份小陈亲笔书写的承诺书:
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在年满16周岁之前,我绝不以任何形式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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