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民警宣传说,
家里放老枪隐患大,
交给村里转派出所处理,
我们都放心。”
“春雷”行动期间
百南边境派出所
通过广泛宣传发动
收到辖区两名群众
主动上交两支遗留枪支
年初
该所结合“春雷”行动部署
组织民警深入各村屯
开展法治安全宣传
耐心向群众讲解私藏枪支弹药的
社会危害、安全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告知群众
可通过村委会、派出所等渠道
安全规范地上交各类遗留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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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
一名群众在听完宣传后
主动联系村委会
上交了家中长期存放的一支生锈猎枪
村委会干部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
将枪支转交至百南边境派出所
民警对该群众的主动配合行为予以肯定
并对村委会的协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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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主动上交枪支的事
在村里迅速传开
形成了良好示范效应
1月30日下午
另一名群众也通过村委会
主动上交了家中遗留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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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群众主动上交枪支
充分体现了
“派出所—村委会—群众”
三级联动机制的顺畅运行
既为群众提供了便捷
也进一步强化了
基层组织在平安建设中的纽带作用

下一步
百南边境派出所将
持续走深走实群众路线
让宣传更入心、
排查更精细、联动更紧密
把群众“主动上交”的信任
转化为边境“长久平安”的基石
警民同心携手
共同绘就边境安宁的最美底色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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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 |百色边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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