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关于修订《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说明(附规则全文)|律界资讯

0
分享至


现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于2021年,并于2023年进行修正。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决策部署,适应仲裁实践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仲裁服务的专业性、效率性与国际竞争力,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启动了对现行仲裁规则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在系统总结广仲近年来的系列创新举措、充分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内外先进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对规则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广仲规则(2026)》)由第七届广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本次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广仲规则(2026)》

修订的总体思路

随着新修订《仲裁法》的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快速发展,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广仲作为立足湾区、面向国际的重要争议解决机构,始终致力于提供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本次规则修订旨在:

(一)服务国家开放大局,贯彻落实新修订《仲裁法》。紧扣《仲裁法》实施三十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的契机,以提升广仲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全面修订现行仲裁规则,深化落实新修订《仲裁法》,系统性推动广州仲裁事业向更加开放、专业、高效的方向转型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 赋能数字经济发展,塑造未来仲裁范式。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纠纷解决新特点,将电子化、智能化深度融入仲裁程序,确立电子送达优先、鼓励在线庭审与异步审理、明确提供数字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仲裁,旨在打造高效、绿色、智能的仲裁新生态。

(三)立足湾区协同发展,对接国际仲裁前沿。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通过优化程序衔接、放宽代理人资格、完善送达体系等,着力破除跨境纠纷解决中的壁垒,为湾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引入国际投资仲裁、早期驳回等国际通行制度,并规范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等,推动国内仲裁规则与国际主流实践深度衔接,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四)坚守公平效率根本,夯实仲裁公信基石。通过前端化解纠纷、优化仲裁庭组成方式、完善结案文书核阅等制度,进一步平衡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持续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规范性与裁决的可预见性,进一步保障程序公正与裁决质量。

《广仲规则(2026)》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衔接新《仲裁法》,夯实仲裁制度根基

本次修订紧密衔接新修订《仲裁法》,对涉及仲裁制度根基的关键程序环节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旨在通过明确法律概念、优化核心程序,为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信力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明确仲裁地的认定规则。仲裁实践中当事人易混淆“仲裁地”和“开庭地”的概念。《广仲规则(2026)》在新修订《仲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仲裁地的确定规则依据,并提示当事人开庭地不影响仲裁地的确定,进一步增强仲裁程序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第七条)。

第二,优化仲裁庭组成机制。仲裁庭组成效率直接影响案件进展,原有程序在某些环节存在不够灵活之处。《广仲规则(2026)》在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确定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增设仲裁员推荐名单、双方边裁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等途径,提高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的可能性,有效提升组庭效率与灵活性(第三十三条)。另外,鉴于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广仲规则(2026)》允许当事人选定或者约定《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内的仲裁员,促进湾区内跨法域案件高效、专业解决(第六条)。

第三,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是仲裁公信力的生命线,《广仲规则(2026)》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的持续性披露义务,要求其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该义务贯穿仲裁程序始终,增强仲裁透明度,保障仲裁员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此外,《广仲规则(2026)》还细化了当事人基于披露信息申请回避的程序与审查标准,从程序源头筑牢公正防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适用条件,灵活切换庭审模式。广仲作为国内率先实现跨国远程庭审并首个发布《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即“广州标准”的仲裁机构,积极回应当事人对灵活、便捷的庭审方式的需求,允许采用远程视频、在线异步、问题清单等多种庭审模式,也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切换庭审模式以适应不同案件审理需要,综合提升庭审效率与参与便利度(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第五,明确虚假仲裁行为的情形和法律后果。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仲裁法》增设的诚信原则,遏制程序权利滥用,《广仲规则(2026)》细化对虚假仲裁的防范与制裁规定。此举旨在引导当事人诚信参与仲裁,维护仲裁程序的严肃性(第七十九条)。

二)对标国际仲裁实践,提升规则国际化程度

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广州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本次修订积极吸纳国际仲裁前沿理念与成熟规则。通过引入国际通行的专项制度、完善涉外程序安排,推动《广仲规则(2026)》与国际主流实践深度衔接,为当事人提供更优的程序保障。

第一,明确国际投资仲裁的受理条件和规则适用。随着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解决需求不断增长,国际投资仲裁已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重要手段。《广仲规则(2026)》施行后,明确将投资者-国家间投资仲裁纳入受案范围,为跨国投资者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为中国“走出去”的企业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提供高效、便捷的途径。这不仅体现《广仲规则(2026)》的国际兼容性与专业性,还将进一步吸引国际投资争议在国内解决,提升广州仲裁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明确涉外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秘书及其回避处理规则。《广仲规则(2026)》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探索建立大湾区仲裁秘书推荐库和仲裁庭自主选任仲裁秘书机制”的要求,结合国际仲裁实践、广仲发布的《仲裁秘书标准》与全球首个仲裁秘书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对仲裁庭秘书在涉外商事仲裁及临时仲裁辅助服务中的回避等有关程序中加以配套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增设早期驳回程序。为防止仲裁程序被明显无理或超出管辖的请求滥用,国际仲裁机构普遍引入早期驳回机制。《广仲规则(2026)》借鉴这一效率工具,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初期以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超出管辖范围为由申请早期驳回。此举旨在快速筛除无实质意义的请求,防止程序滥用,节约仲裁资源,维护程序严肃性(第八十六条)。

第四,规范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第三方资助由于其自身的制度优势,在国内外的仲裁实务中已不乏成功的实践案例。为保障程序公正,防范利益冲突,《广仲规则(2026)》同时规定了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要求,要求当事人如存在第三方资助,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有助于识别不当影响,提升程序透明度,增强仲裁公信力(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确立为临时仲裁提供辅助服务的依据。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初形式,在国际海事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仍是主流形式,其灵活性尤其适合时间紧迫的案件。广仲已正式发布《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南沙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服务七条举措》,填补了临时仲裁制度的空白。《广仲规则(2026)》明确将为临时仲裁提供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秘书及庭审相关服务,满足当事人对多元化仲裁服务的实际需求,为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争议提供指引,推动开展符合中国国情、接轨国际、规范灵活的临时仲裁实践(第一百二十六条)。

(三)体现仲裁创新成果,提升当事人仲裁体验

本次修订充分总结和融入了广仲在智慧仲裁、多元解纷等领域的领先实践成果。秉持“努力为每一起纠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愿景目标,通过科技赋能、程序简化与服务延伸,全面提升仲裁的便捷性、经济性与友好度,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绿色、智能的仲裁体验。

第一,全面应用前端多元化解机制。突破程序刚性,不拘泥于单一的仲裁流程,在立案初期即根据纠纷的具体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中立评估、争议评审等最经济、便捷或适宜的途径解决争议,并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第五十八条)。

第二,全面确立电子化优先原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事人通过电子文件形式交换材料已成为常态。本会鼓励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方式提交仲裁文件。《广仲规则(2026)》倡导“绿色仲裁”理念,明确规定电子送达优先原则,推动仲裁材料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当事人成本,提升程序便捷性与环保性(第二十五条)。

第三,创设集团仲裁制度。实践中对涉及多个合同的争议进行合并审理,是应对复杂商事交易的普遍需求。《广仲规则(2026)》放宽了多份合同单个仲裁的条件。对于当事人一方主体数量众多的案件,允许委托代表开展集团仲裁,仲裁行为和结果效力及于全体委托人,为解决涉众型的多合同案件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和规则指引,实现关联争议一揽子解决,提升复杂争议处理质效(第二十六条)。

第四,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随着近年来受理案件标的额的快速增长,原有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标准已不能适应快速处理纠纷的需求。《广仲规则(2026)》优化案件分流程序,将适用普通程序的门槛标准从人民币三百万元提升至五百万元,使更多中小额争议进入快速通道,缩短结案周期,提升整体办案效率(第九十二条)。

第五,明确数智赋能仲裁。数字和人工智能技术在争议解决领域的深度融合已经是法律服务现代化的重要发展方向。《广仲规则(2026)》明确规定广仲开发应用数字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仲裁,但不影响仲裁依法独立进行。该创新将进一步推进仲裁数字化转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四)回应仲裁实务需求,完善仲裁程序机制

《广仲规则(2026)》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仲裁实践中反映突出的程序衔接、效率瓶颈等问题,在规则层面进行了针对性优化与填补。通过细化程序安排、赋予仲裁庭更有效的程序管理工具,旨在打破程序僵局,弥补服务空白,使规则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保障仲裁程序顺畅、高效进行。

第一,明确仲裁代理人利益冲突机制的审查规定,取消了关于代理人资格条件的限定。前者将有效规避在组庭后因当事人新委托或变更委托代理人造成程序障碍的情形;后者取消仲裁代理人的身份限制,允许当事人自主委托,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增强仲裁程序的开放性与灵活性(第三十条)。

第二,完善仲裁员更换情形的相关规定,提升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广仲规则(2026)》对仲裁员更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在原有情形的基础上,新增当仲裁员违反仲裁员守则时,本会可依职权决定更换的规定。同时,《广仲规则(2026)》还优化了更换仲裁员后仲裁庭重新组成的程序,力求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同时,最大程度维护仲裁效率,实现二者间的最佳平衡(第三十九条)。

第三,优化合并仲裁规定,提升关联案件处理质效。《广仲规则(2026)》明确区分了“合并开庭”与“合并仲裁”两种不同的程序选择,适度放宽了两者的适用条件,有利于当事人降低解纷成本,对于高效处理关联案件、避免出现对立裁决从而实现实质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第六十七条)。

第四,完善重新仲裁关于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的规定,提高制度可操作性。从制度设计上看,重新仲裁旨在由最熟悉案情的原仲裁庭来纠正特定仲裁瑕疵。现行仲裁规则对于人民法院发回重新仲裁后更换仲裁员的条件较为宽松,但在实践中反而容易引起更大争议。《广仲规则(2026)》改由在第三十九条中对更换仲裁员设置前提条件,使重新仲裁的补救程序能够更加规范、顺畅地进行(第九十一条)。

第五,区分不同仲裁庭组成方式下涉外商事仲裁程序的期限。涉外案件因涉及域外因素,程序期限需更具弹性,原有“一刀切”模式不利于效率提升。《广仲规则(2026)》针对案件的国际因素以及是否适用独任仲裁庭的情形,差异化设置答辩、变更请求、开庭通知、审限等环节的期限,体现程序灵活性与适应性,加快涉外案件办理效率(第十三章)。

本次规则修订过程中,众多业内的专家学者为规则的修改、论证、审定提供了大力的支持。专家们的真知灼见是本次规则修订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基石。值此《广仲规则(2026)》发布之际,广仲特别对以下专家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按照姓氏笔画排列):王承志、毛晓飞、刘捷、刘瑛、杜涛、杜焕芳、张亮、罗剑雯、赵云、郭萍、梁丹妮、谢石松。“立信铸就广仲,创新赢得未来”,广仲将持之以恒地为全球商事争议贡献“广州智慧”和“中国方案”。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6年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七章 多元解纷

第八章 审理

第九章 决定和裁决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 互联网交易争议专门程序

第十二章 金融借款争议特别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商事仲裁特别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独立、公正、高效地仲裁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构和名称

(一)本会是根据仲裁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本会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二)本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设有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设有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务与数字经济仲裁中心,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第十二师设有分会,在广东省东莞市设有东莞分会,在广东省中山市设有中山分会,在广东省潮州市设有潮州分会。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仲裁院。

(三)本会同时使用广州国际仲裁院、广州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本会曾使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的名称。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仲裁,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曾用名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四)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支机构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支机构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案件由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的本会或者分支机构管理,但本会认为移交更便于案件管理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支机构的,由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作出决定。

(五)本会在境外地区设立的业务机构根据本会的授权及当地法律依法开展业务。

第三条 受案范围

(一)本会根据国内外当事人的约定和申请,受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本会依法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劳动、人事争议;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单位处理的纠纷。

(三)仲裁庭审理后认定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形,经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不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依法决定驳回其仲裁申请。

(四)按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本会受理东道国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

第四条 规则适用

(一)当事人同意由本会仲裁的,视为同意适用本规则。当事人约定由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按照《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确定适用本规则的,仲裁程序按照本规则进行。

(二)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适用的仲裁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实施、损害仲裁地的公共利益或者与仲裁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按照有利于公正、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推进仲裁程序。

(四)当事人将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款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提交本会仲裁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及本会相关程序指引管理案件。

第五条 主任职责

(一)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二)经授权,本会副主任可以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 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依法选聘公道正派,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的国内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并设立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按照不同专业、行业和地域等类别划分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推荐名册。有关类别划分的目的仅是便利当事人查阅,并非对当事人就特定类别、地域案件选定仲裁员的限制。

(三)前款仲裁员名册均适用于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

(四)当事人可以选定或者约定与本会互认、共享仲裁员名册的其他仲裁机构的在册仲裁员。

(五)当事人选定或者约定仲裁员名册以外的人士作为仲裁员的,应当向本会提供该人士的简历和具体联系方式。该人士经本会认可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并且承诺在履职期间遵守本会仲裁员守则的,可以担任该案仲裁员。

(六)当事人可以选定或者约定《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内的仲裁员;选定或者约定的仲裁员为本会仲裁员名册以外人士的,应当向本会提供该人士的简历和具体联系方式。

第七条 仲裁地

(一)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业务场所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或者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三)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进行开庭;开庭地点不影响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本规则确定的仲裁地。

第八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仲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一)当事人对是否进行仲裁、如何进行仲裁、程序或者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仲裁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有权自行决定请求、抗辩的提出或者放弃,也有权自行决定实体权利的处分。

第十条 仲裁不公开原则

(一)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士以及仲裁员、仲裁秘书、仲裁庭咨询的专家、本会有关人员等,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具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约定仲裁公开的,经本会或者仲裁庭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可以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合法合理原则

(一)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为合理解决纠纷,仲裁庭可以参照商事习惯、商事惯例、行业标准、交易规则,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仲裁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一裁终局

仲裁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适用于仲裁程序的其他仲裁规则、仲裁庭的决定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被遵守,仍继续参加仲裁程序而且不就未被遵守的情况及时向本会或者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十四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其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第十五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变更、终止、无效、生效、被撤销或者仲裁协议所依附的合同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不知道存在仲裁协议的除外。

(六)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有效。

(七)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主体相同的从合同有效,但从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仲裁管辖权异议

(一)当事人因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其他问题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约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按照前述规定的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请求并已作出决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同时向本会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三)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本会有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四)本会依据表面证据作出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组成后根据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或者证据重新作出与原决定不一致的管辖权决定。

(五)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或者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仲裁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仲裁协议;

2.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 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有困难的,经提出申请,本会可以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通知。申请人可以持该通知向有关单位调取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本会决定的方式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本会可以暂缓受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会不予留存。

第十九条 受理

(一)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后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本会仲裁员名册发送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本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会不予留存。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四)基于为当事人的纠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考虑,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通过本会提供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 仲裁秘书

仲裁秘书负责协助仲裁庭管理仲裁案件的程序事务、为仲裁庭提供与仲裁案件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仲裁通知

(一)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本规则和本会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本会申请延后向被申请人送达前款规定的材料,经本会同意的,可以适当延后。

第二十二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1. 答辩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答辩意见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 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3. 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反请求的当事人限于仲裁请求的当事人。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本会或者仲裁庭不同意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反请求所涉事项向本会另案提出申请。当事人另案提出申请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四)同一案件中的请求和反请求应当合并审理。

(五)本会在受理反请求后将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发送反请求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材料;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六)本条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则有关仲裁请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

(一)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材料提交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交的仲裁文件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方式提交。本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份数的纸质文本。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不一致的,以电子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一)涉及多份合同的争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单个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

1. 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者多份合同所涉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

2. 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

3. 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彼此兼容。

(二)当事人一方主体数量众多,可以协商集体委托其中一至三名代表开展集团仲裁,集团仲裁中代表人以自己名义代表全体委托人进行仲裁,仲裁行为和结果的效力及于全体委托人。

(三)当事人合并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追加合同或者合并仲裁申请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是否同意,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七条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成为案件当事人的,须经申请人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申请追加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为案件当事人的;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三)存在仲裁反请求的案件中,案外人加入仲裁反请求程序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四)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成为当事人的,应当经案外人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五)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可以通知案外人。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的,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案外人没有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加入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六)本会决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仲裁庭的组成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庭决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庭继续审理。

(七)当事人申请追加案外人或者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八条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一)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任何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对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上述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保全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的,本会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五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等情况通知本会后,本会将有关材料附卷移交仲裁庭。

(四)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提出保全申请。当事人应当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申请仲裁。

(五)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仲裁代理人

(一)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作为仲裁代理人;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同意的,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代理人人数超过两名的,应当在庭审时向仲裁庭确定一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

(三)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或者新增的代理人与仲裁庭成员存在利益冲突的,仲裁庭可以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案件审理进展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排除当事人变更或者新增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

第三十一条 签署保证书

(一)本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代理人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在仲裁活动中不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情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拒绝签署的,本会或者仲裁庭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当事人、代理人拒绝签署保证书,或者签署后经查明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违背保证书承诺情形的,仲裁庭可以对其陈述、证据不予采信。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人数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约定具体的仲裁员,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适用三人仲裁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三)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可以直接指定,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提供五名仲裁员的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推荐名单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排序,双方当事人的排序有一名仲裁员序位相同的,本会主任指定该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有多名仲裁员序位相同的,本会主任指定序位在前的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没有仲裁员序位相同的,本会主任在推荐名单外指定。

(四)经当事人约定或者协商一致,首席仲裁员可以由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确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除非本会另有决定,该两名仲裁员应当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逾期未共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四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一)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适用独任仲裁庭;但本会基于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认为有必要适用三人仲裁庭的除外。

(二)适用独任仲裁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三)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可以直接指定,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提供三名仲裁员的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推荐名单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排序,双方当事人的排序有一名仲裁员序位相同的,本会主任指定该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有多名仲裁员序位相同的,本会主任指定序位在前的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没有仲裁员序位相同的,本会主任在推荐名单外指定。

第三十五条 多方当事人纠纷中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由申请人一方或者被申请人一方的全部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若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申请人一方或者被申请人一方的全部当事人共同确定首席仲裁员人选。

(二)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由申请人一方或者被申请人一方的全部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若适用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申请人一方或者被申请人一方的全部当事人共同确定独任仲裁员人选。

(三)申请人一方、被申请人一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确定首席/独任仲裁员时,各自一方的全部当事人应当在确认仲裁员人选后,共同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义向本会提交。

(四)未在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人选的,或者未在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独任仲裁员人选的,由本会主任分别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指定。

第三十六条 组庭通知

本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庭变更后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当签署披露声明书,承诺独立、公正仲裁,并主动书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仲裁员认为披露的情形足以构成应当回避的事由,应当在书面披露的同时声明回避。

(三)仲裁员在签署声明书后出现新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本会书面披露。

(四)仲裁员提交的书面披露情况,由本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回避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 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二)本条第(一)款第3项中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1.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咨询与被咨询、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或者担任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代理人或者顾问的,但至组庭之日有关关系已经结束超过二年的除外;

2.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3. 对本案所涉争议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的;

4. 对本案所涉争议提供过咨询,或者担任过与本案所涉争议有关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辩护人、代理人的;

5. 在本会正在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同为仲裁员的;

6. 在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担任仲裁员的案件中,本案仲裁员为该案当事人、代理人的,但至组庭之日案件已经审结超过二年的除外;

7.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三)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自知悉回避事由后五日内且不迟于首次庭审开始前提出;首次庭审开始后才知悉回避事由的,应当自知悉回避事由后五日内且不迟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提出。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所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信息披露声明书后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以仲裁员已经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五)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后委托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当回避情形的,视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

(六)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本会自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书后五日内将回避申请书发送另一方当事人。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该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该仲裁员,但不得据此认为回避理由成立。

(八)除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本会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九)仲裁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参照适用本条规定。仲裁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仲裁员的更换与仲裁庭的变更

(一)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仲裁员:

1. 仲裁员死亡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

2. 仲裁员回避;

3. 仲裁员申请退出仲裁庭且经本会主任同意,或者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仲裁员退出案件审理;

4.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或者存在违反本会仲裁员守则情形,本会主任决定将其更换。

(二)根据前款规定发生仲裁员更换的,应当按照原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在本会指定期限内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逾期未重新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庭变更后,当事人可以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就仲裁庭变更前已经进行的审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以及重新进行的范围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或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变更后的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决定审理程序全部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自变更后的仲裁庭组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条 证据类型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第四十一条 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提交的,是否接受,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三)当事人提出反请求的举证期限,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五)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订、标明序号和页码,并附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内容、提交日期并签名盖章。

(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供仲裁庭和另一方当事人核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材料的真实性没有表示异议,可以视为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第四十二条 证据交换

本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实行交换,将证据材料送达对方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补充证据

(一)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期限提供补充证据。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补充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仲裁庭有权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协助调查函

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经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持协助调查函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调查取证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书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二)仲裁庭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书现场调查取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制作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三)仲裁庭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书调查取证形成的笔录、收集的证据等材料,当事人有权发表质证意见。

第四十六条 书证提出命令

(一)当事人认为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可以书面申请仲裁庭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二)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仲裁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三)当事人申请成立的,仲裁庭应当作出决定,要求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提交书证。

(四)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决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由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情形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同意。

第四十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

(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书面申请应当载明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拟证明事项等内容,并附证人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证人出庭。

(二)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

(三)证人出庭作证,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就相关事项向证人提问,证人应当如实作出回答。证人作虚假陈述的,仲裁庭可以对其全部证言均不予采信,证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鉴定

(一)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进行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同意。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决定进行鉴定。

(二)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决定进行鉴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选定鉴定机构并告知鉴定事项。

(三)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共同确定选择鉴定机构的规则。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在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定;不具备随机选定条件的,由仲裁庭指定。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比例和期限预交鉴定费。鉴定费的最终承担主体和比例,由仲裁庭在结案文书中确定。当事人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的,不进行鉴定。

(五)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及时确定需要当事人提供或者出示的鉴定资料。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于期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逾期未提交鉴定资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的,仲裁庭可以终止鉴定。

(六)鉴定机构要求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召开鉴定会议对有关鉴定问题进行讨论。

(七)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的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八)鉴定意见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鉴定机构应当书面回复当事人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经仲裁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仲裁庭组织当事人就鉴定意见的有关事项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九)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要求重新鉴定的,仲裁庭不予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专业技术意见

(一)对存在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听取有关专业技术人士的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应当载明有关专业技术人士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拟证明的专业技术问题等,并附有关专业技术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是否同意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二)仲裁庭听取专业技术意见应当在庭审调查程序中进行,组织当事人对出庭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士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士可以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对质。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书面质证。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士不得参与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之外的审理活动。

(四)有关专业技术人士出庭的费用,由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质证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庭审调查中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二)案件证据较多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书在庭审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经过庭前质证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不再出示和质证,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三)当事人当庭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四)书面审理的案件,书面质证。

(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查看、核对证据原件。

第五十一条 证据认定

(一)证据由仲裁庭认定。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鉴定意见、专业技术意见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数据审查

(一)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仲裁庭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 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2. 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3. 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4.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5.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三)当事人提交以下电子数据的,仲裁庭应当采信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 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电子数据;

2. 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收集、固定和防篡改,并且经争议在线解决平台核验无误的电子数据;

3. 经本会或者与本会合作的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建设的电子存证取证平台认证的电子数据。

(四)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五)当事人可以就电子数据方面的问题向仲裁庭申请听取有关专业技术人士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证据原件核对

(一)当事人对电子数据或者经电子化处理后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对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仲裁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书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原件核对。证据原件核对可以和证据交换、庭前质证合并进行。

(二)当事人未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者未抗辩的,仲裁庭可以不进行证据原件核对。

(三)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原件核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仲裁庭可以不予采信相应证据。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以休息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件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视为过期。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可以自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同意,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五十五条 送达方式

(一)当事人对于仲裁文件送达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送达。

(二)本会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件。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本会优先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件。

(四)当事人约定自行送达的,应当将有效送达凭证提交本会备案;当事人对送达时间有争议的,由本会或者仲裁庭确定送达时间。

(五)本会采取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仲裁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到达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业务场所,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

(六)采取一种送达方式但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送达地址、采取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到受送达人的时间为准。

(七)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当事人未通知本会的,本会后续将仲裁文件发送该当事人原送达地址,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签收,均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 电子送达

(一)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向本会确认自己的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QQ号等),本会将仲裁文件发送至当事人自己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的,即为送达。

(二)当事人应当确保电子送达地址合法有效。因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错误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当事人在本会争议在线解决平台注册账户并完成身份确认的,即同时确认该账户为电子送达地址。

(四)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发送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媒介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媒介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七条 邮寄送达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本会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仲裁文件邮寄至该地址,即为送达。因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故意提供不实地址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但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的,邮寄至该地址,即为送达。

(三)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合同也未约定送达地址,但存在下列地址的,邮寄至该地址:

1. 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联系地址;

2.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

3. 自然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合法身份证明上载明的地址;

4.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注册地、办公地点、营业地点;

5. 外籍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法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

6.当事人为外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联系地址。

(四)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受送达人地址,而以挂号信、邮政专递或者能够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住所地、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户籍地址、合法身份证明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五)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要求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本会向当事人首次邮寄送达后,再向同一地址邮寄,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签收,均视为送达。

第七章 多元解纷

第五十八条 多元解纷

(一)基于公正高效、经济便捷的解纷原则,本会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外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中立评估、争议评审等多种解纷方式。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前款规定解纷方式的,根据本会有关调解、仲调衔接、争议评审等有关规则、规定或者指引进行。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经当事人同意,本会可以将争议交由本会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平台/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可以参照本章的规定由仲裁庭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五十九条 调解基本原则

(一)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遵循公正、合法、保密、高效的原则进行。当事人也有权自行和解。

(二)调解/和解可以通过本会争议在线解决平台进行。

(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终止调解,或者调解员/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可以终止调解。

(五)调解/和解未能达成共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仲裁庭在调解/和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第六十条 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

(一)在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前,当事人已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约定由本会管辖的仲裁协议,共同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组成的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由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并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限制。

(二)当事人在仲裁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组成前,共同向本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由经本会授权的调解机构或者由本会在有关调解员名册中指定的调解员,按照本会有关规则、规定或者指引进行调解。经当事人申请或本会认为有必要的,本会可以邀请认可的调解机构或调解员协助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仲裁庭在组成后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后的调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但不同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本会可以协助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委托给本会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进行独立调解。

(三)经当事人、案外人一致同意,案外人可以参加调解。当事人、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经仲裁庭同意,该案外人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并按照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四)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仲裁请求范围。对于超出仲裁请求的部分,仲裁庭予以同意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补交仲裁费用。

第六十二条 调解的结果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案件,经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和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合并组织调解并根据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合并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四)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案件恢复到启动调解前的仲裁程序。

第八章 审理

第六十三条 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庭方式包括现场开庭和线上开庭。

(二)当事人约定不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必要时也可以当场或者书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庭审模式的简化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线上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庭审理案件。

(二)仲裁庭采用在线异步庭审方式的,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登录本会争议在线解决平台,完成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接受询问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仲裁庭采用问题清单式庭审方式的,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登录本会争议在线解决平台,根据仲裁庭提出的问题清单发表意见。仲裁庭原则上安排两轮意见发表,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若干轮。

(四)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发现书面审理方式、简化的庭审模式不利于争议解决,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转变审理方式或者切换庭审模式。转变审理方式、切换庭审模式前,当事人已经作出的陈述、发表的意见仍然有效。

第六十五条 开庭地点

(一)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在其业务场所开庭审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经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管理机构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二)当事人约定在管理案件的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业务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开庭审理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案件处理费。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由此增加的案件处理费,视为同意在管理案件的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业务场所开庭审理。

(三)采用视频远程庭审、在线异步庭审、问题清单式庭审的,视为在管理案件的本会、分支机构、各专业仲裁院业务场所开庭审理。

第六十六条 审理措施

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审理日程表,采取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清单、举行庭前会议、制作审理范围书等各项审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合并开庭和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决定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开庭审理:

1. 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且仲裁庭组成相同;

2. 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开庭审理。

(二)经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且本会认为必要的,本会在考虑相关情况后可以决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联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由同一仲裁庭进行审理。

(三)根据前款决定合并仲裁时,本会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各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仲裁庭组成情况等因素。

(四)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当合并于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仲裁案件合并发生在仲裁庭组成前的,由本会对程序事项作出决定;发生在仲裁庭组成后的,由仲裁庭对程序事项和裁决形式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开庭通知

(一)仲裁庭应当于首次开庭审理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五日前提出。是否同意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三)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第六十九条 身份确认

(一)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确认其身份,相关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并配合身份确认。仲裁庭也可以委托仲裁秘书进行身份确认。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使用本会争议在线解决平台参加仲裁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三)完成身份确认后,当事人、代理人使用专用账户登录本会争议在线解决平台后所作出的行为,视为本人的行为。但因争议在线解决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本人能够证明争议在线解决平台账户被盗用的除外。

第七十条 当事人缺席

(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

(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其撤回反请求。

第七十一条 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包括以下方面:

1.当事人陈述仲裁请求、反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答辩;

2.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仲裁庭核实证据;

3.仲裁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案情;

4.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可以相互发问;

5.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方面。

第七十二条 辩论和最后陈述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后,仲裁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第七十三条 庭审记录

(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根据当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要求,调解情况可以不记入庭审笔录。

(二)庭审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在庭审笔录中记录该申请。

(四)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将该情况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并由仲裁员、记录人员签名。

(五)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庭审进行记录,但应当在庭审前告知当事人。

(六)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庭审记录、通过本会争议在线解决平台进行审理的,庭审笔录、有关记录无须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庭审纪律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庭审纪律。

(二)当事人参与现场开庭、线上开庭应当遵守庭审纪律。

(三)当事人违反庭审纪律、扰乱庭审秩序、损害其他当事人程序性权利,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辱骂、人身攻击,经仲裁庭警告仍不改正的,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照缺席处理。

第七十五条 撤回申请

(一)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申请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反请求申请的,不影响仲裁庭就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的,是否同意,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案件经开庭审理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的,仲裁庭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认为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对意见成立的,仲裁庭有权决定继续仲裁程序。

第七十六条 仲裁中止和恢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中止:

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2.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

3. 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

5.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

6.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7. 当事人共同申请中止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中止并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8.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二)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经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或者本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仲裁程序恢复。

(三)中止和恢复仲裁的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

(四)中止事由在仲裁庭组成前出现的,由本会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出现的,由仲裁庭决定。本会认为通过仲裁庭审理才能决定的,可以授权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七条 仲裁终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终结:

1. 当事人死亡,没有或者无法查明其权利义务继承人;

2. 当事人终止,没有或者无法查明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3. 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本会无管辖权;

4. 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二)终结事由在仲裁庭组成前出现的,由本会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出现的,由仲裁庭决定。

(三)决定仲裁终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八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除适用独任仲裁庭外,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一名仲裁员因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不能继续履职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并经本会主任同意后,其他两名仲裁员可以决定继续仲裁程序,并依法作出结案文书。

第七十九条 虚假仲裁的防范

(一)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嫌疑,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仲裁庭应当立即向本会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予以记载附卷。

(二)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虚假仲裁嫌疑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仲裁;

2. 通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

3.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 向利害关系人询问有关情况;

5. 依职权调查取证;

6. 要求当事人、代理人签署保证书;

7.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仲裁庭经审理后仍不能排除案件存在虚假仲裁嫌疑或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仲裁庭调查的,仲裁庭可以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四)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声明,保证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相关交易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五)仲裁庭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合理怀疑,或者认为根据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说明;当事人的说明无法消除仲裁庭合理怀疑的,仲裁庭可以拒绝根据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八十条 专家咨询

(一)本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就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有关专业委员会出具咨询意见。

(二)仲裁庭应当在审慎、充分地参考有关咨询意见后,独立、公正、负责地作出决定、裁决。

第九章 决定和裁决

第八十一条 决定

(一)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二)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其他仲裁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就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三)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 决定和裁决的作出

(一)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作出决定、裁决应当进行合议,并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合议应当制作合议笔录。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合议笔录。

(二)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决定、裁决由独任仲裁员作出。

(三)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日期和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不写明有关争议事实、裁决理由。

(四)仲裁庭作出的决定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或者电子签名,加盖本会公章或者电子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本会存档,该书面意见不构成决定书、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并由本会决定是否将该书面意见附于决定书、裁决书后。

(五)本会作出的决定书,加盖本会公章或者电子印章。

第八十三条 结案文书草案的核阅

(一)仲裁庭签发结案文书前,应当提请本会对结案文书草案进行核阅。

(二)本会可以就核阅发现的有关问题提示仲裁庭注意,仲裁庭应当审慎、充分地考虑本会意见,并独立、公正、负责地作出结案文书。

第八十四条 裁决作出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自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裁决,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在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鉴定期间、中止期间、公告期间、提请专家咨询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者调解/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十五条 先行裁决

(一)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就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先行裁决。先行裁决为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先行裁决,不履行先行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第八十六条 早期驳回

(一)当事人认为仲裁请求、反请求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或者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反请求。

(二)早期驳回程序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早期驳回程序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申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实施早期驳回程序的必要性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仲裁庭有权就当事人的早期驳回程序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受理结果告知当事人。早期驳回程序申请的受理不影响原仲裁程序的进行,但仲裁庭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仲裁庭应当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说明、证明材料。

(五)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早期驳回程序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或裁决,并附具理由。仲裁庭认为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同意,可以延长一次期限。

第八十七条 裁决的效力和履行

(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确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近乎腰斩!蛇年十大熊股出炉,这些股“榜上有名”

近乎腰斩!蛇年十大熊股出炉,这些股“榜上有名”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13 17:07:06
比高集团拟获周星驰折让91.79%提全购要约

比高集团拟获周星驰折让91.79%提全购要约

证券时报
2026-02-13 09:15:05
2月13日译名发布:“火烈鸟”导弹

2月13日译名发布:“火烈鸟”导弹

参考消息
2026-02-13 13:48:41
“快递停运”冲上热搜 多家快递企业回应:春节“不打烊”、时效受影响

“快递停运”冲上热搜 多家快递企业回应:春节“不打烊”、时效受影响

中国经营报
2026-02-12 23:00:16
身边毁三观的八卦,太炸裂了!不准备两斤瓜子出不来!

身边毁三观的八卦,太炸裂了!不准备两斤瓜子出不来!

另子维爱读史
2026-01-24 20:54:02
小平同志力主打越南,有哪些人反对?华主席和陈云说话分量很重

小平同志力主打越南,有哪些人反对?华主席和陈云说话分量很重

兵说
2024-02-16 21:46:00
四川成都一佳人好漂亮, 身高169cm,体重48kg 美的让人移不开眼

四川成都一佳人好漂亮, 身高169cm,体重48kg 美的让人移不开眼

喜欢历史的阿繁
2026-02-07 14:21:17
安世遭荷兰裁决市值蒸发20亿,闻泰8字回击外媒称玩大了

安世遭荷兰裁决市值蒸发20亿,闻泰8字回击外媒称玩大了

寄星夜幕星河
2026-02-13 17:13:58
美军宣布完成从叙利亚转移在押“伊斯兰国”成员至伊拉克

美军宣布完成从叙利亚转移在押“伊斯兰国”成员至伊拉克

新华社
2026-02-14 02:58:02
唯一参加四次起义的中共高级将领,受处分后脱党,85岁在香港去世

唯一参加四次起义的中共高级将领,受处分后脱党,85岁在香港去世

海佑讲史
2026-02-12 07:00:11
夸美国空气香甜的杨舒平,已被美驱逐出境,如今回国下场怎么样了

夸美国空气香甜的杨舒平,已被美驱逐出境,如今回国下场怎么样了

谈史论天地
2026-02-07 13:20:03
太罕见了!台军上将排成一排,大陆送上一句话,郑丽文发现不对劲

太罕见了!台军上将排成一排,大陆送上一句话,郑丽文发现不对劲

荣亭小吏
2026-02-12 16:20:44
成龙女儿吴卓林结婚现场曝光,紧握爱人的手,洋溢着甜蜜笑容!

成龙女儿吴卓林结婚现场曝光,紧握爱人的手,洋溢着甜蜜笑容!

娱乐团长
2026-01-13 15:39:28
郑伊健复出?网飞新剧一口气放出8集!

郑伊健复出?网飞新剧一口气放出8集!

君君电影院
2026-02-14 00:13:00
陈毅四兄弟,一位新中国元帅三个国民党将军,方向有异、殊途同归

陈毅四兄弟,一位新中国元帅三个国民党将军,方向有异、殊途同归

阿裤趣闻君
2026-02-13 10:42:28
中方2026年首场硬仗:虎口救羊,立威之战已打响

中方2026年首场硬仗:虎口救羊,立威之战已打响

星落山间
2026-01-30 23:10:26
一个只存在53天,不被任何国家承认的政权——中华共和国

一个只存在53天,不被任何国家承认的政权——中华共和国

何氽简史
2025-11-25 19:55:49
刚刚,整个日本开始了走向毁灭!

刚刚,整个日本开始了走向毁灭!

一个坏土豆
2026-02-13 19:50:54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巴基斯坦枭龙战斗机大卖,把歼10市场抢光了?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巴基斯坦枭龙战斗机大卖,把歼10市场抢光了?

人间放映厅
2026-02-12 15:23:53
惊爆!特朗普通过爱泼斯坦,认识小24岁梅拉尼娅,拯救并娶她为妻

惊爆!特朗普通过爱泼斯坦,认识小24岁梅拉尼娅,拯救并娶她为妻

小寒嫣语
2026-02-13 15:04:55
2026-02-14 05:56:49
康浩U法 incentive-icons
康浩U法
法律人和法律爱好者的交流平台
1395文章数 1000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8千元的迷你小马一夜爆火 马主:1天排泄次数达十几次

头条要闻

8千元的迷你小马一夜爆火 马主:1天排泄次数达十几次

体育要闻

这张照片背后,是米兰冬奥最催泪的故事

娱乐要闻

大衣哥女儿风光出嫁,农村婚礼超朴素

财经要闻

华莱士母公司退市 疯狂扩张下的食安隐忧

科技要闻

独家探访蔡磊:答不完的卷子 死磕最后一程

汽车要闻

探秘比亚迪巴西工厂 居然是这个画风!

态度原创

游戏
教育
健康
房产
数码

癫疯之坐!今年年夜饭批准坐在黄金马桶上吃

教育要闻

成绩提升的关键,不是天赋而是策略

转头就晕的耳石症,能开车上班吗?

房产要闻

三亚新机场,又传出新消息!

数码要闻

索尼WF-1000XM6新一代降噪豆正式发布,国行3月开售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