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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最高法还明确了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多、范围广、易发生,特别是危险驾驶罪(醉驾)已经成为中国目前“第一大罪”。方向盘连着人民群众的安全,也关乎亿万人对“身边的公平正义”的期待。去年一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
这些案件中,司法政策的把握、定性尤为关键,也有不少的争议点,还有的是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既不能机械适用法条,也不能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
刑事案件的“实质认定”规则,要求摒弃“法条中心主义”的机械逻辑,以刑法的立法目的、法益保护本质为导向,审查案件事实全貌、行为本质及社会危害性,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
在《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中,最高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但这不是“判决书”,人民法院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审查造成事故的原因。
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李某坤(都未戴头盔),与同样驾驶无牌证三轮车的刘某江发生剐蹭,导致李某坤死亡。原本三方都有严重过错,但是,刘某江却逃逸了。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江构成全责,进而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法院没有把交警的全责认定“直接代入”刑法法条中,而是全面考查案情,认为逃逸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亦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故对刘某江做出无罪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基本原则,但也明确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例外情形。
在《艾某等危险驾驶案》中,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寻求“立功”表现,花钱雇多人做局,他们分工明确,摆酒局、骗喝酒、安排包房、教唆艾某醉酒驾车,再借机举报,希望捞取“立功”表现。最高法以案说法,明确对于欺骗、怂恿他人醉驾的,多人按共犯处理。最终,李某没有获得“立功”,反而多加了一条醉驾的罪名。
此外,最高法还明确,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人成为驾驶主体。司机王某群酒醉之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行驶,自己却呼呼大睡,法院认定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辅助驾驶不是甩锅工具。
“实质认定”规则要求摒弃“客观归罪”倾向,不能只关注法条的“字面”,却忽视了行为的实质特征。比如,要求结合全面的案情,对逃逸的性质做出客观分析,避免机械认定——“逃逸就是全责,全责就是犯罪”;要对醉驾背后的教唆者、做局者,做出统一的司法裁判。
有法必依,但不是机械执法;“实质认定”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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