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宁科生物而言,2026年无疑是迎来转折的一年。公司及子公司成功完成破产重整,并实现“摘星”,显著缓解了退市风险:
重整程序终结: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标志着重整计划已全部执行完毕。
股票简称变更:2026年1月14日,公司股票简称由“*ST宁科”变更为“ST宁科”,成功“摘星”,退市风险大幅缓解。
这一系列关键举措为公司后续稳定经营与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也让因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看到了希望。
近日,投资者诉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宁科生物,证券代码:600165)的股票索赔案迎来最新进展:一审法院判决宁科生物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前期已有投资者成功拿到赔偿款。
该案还在诉讼时效内,第一阶段索赔仅剩最后1个多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朋友可继续加入诉讼。
![]()
2025年4月4日,宁科生物公告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2号)。
经查明:宁科生物存在多项违法违规情形:
2022年通过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对应指标的11.25%和46.59%,近半数利润为“账面虚构”,导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重大诉讼、重大债务、业绩预告更正,以及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等重大事项,甚至隐瞒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关键信息,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2025年4月4日,宁科生物公告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3年5月24日,宁夏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3年6月1日,宁科生物发布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同日,宁科生物发布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一、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4月5日之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5日晚间收盘时持有,或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10月30日之间买入,并在2024年10月30日晚间收盘仍持有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法律措施,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 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代理索赔诉讼。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只有主动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我们律师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股票索赔咨询、委托,已有多批次案件递交至法院立案,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