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秦某因丈夫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婚外异性赵某转账、购买礼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由赵某返还相应财产。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手机信息牵出不当赠与
秦某与陈某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22年初,陈某某偶然与前任女友赵某重逢,得知赵某离婚后独自生活,二人旧情复燃。
一次偶然,秦某在陈某某手机中发现其与赵某的暧昧短信。经进一步观察,秦某发现陈某某在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赵某转账,并为其购买手表、衣物等物品,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最终导致二人婚姻破裂。
法庭审理:证据链锁定赠与事实
本案由庭长宋东昇承办。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辩称双方资金往来属于借贷而非赠与,但未能提供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
为查明事实,宋东昇依秦某申请,依法调取了陈某某的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并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陈某某向赵某的转款及消费属于无偿赠与,且所用财产属于秦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赠与行为无效,财产全部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赵某,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秦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该赠与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陈某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赵某全额返还所受赠与财产。
判决生效后,秦某来到法院,将一面印有“明察秋毫断是非,秉公执法显正义”的锦旗送到宋东昇手中,表达对法官认真细致办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诚挚感谢。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财产不可擅自处分
宋东昇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异性,不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此类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夫妻共同财产凝结着双方对家庭的付出与期待,不应成为违背忠诚的“赠礼”。愿每一对夫妻都能恪守婚姻承诺,珍视家庭幸福。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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