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西宁孙先生陪母亲做核酸,因扫码异常被带到派出所。母亲遭民警责骂,孙先生劝了句“妈,别说了”——就这一句话,他被民警张某和两名辅警强行拽进没监控的女厕所,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右侧肩胛骨骨折,轻伤二级。
事后对方掏出10万私了,承诺“内部处理”,孙先生签了和解。结果一年后打人者照常上班,还翻脸不认账:“他自己摔的。”孙先生没忍,硬扛三年,三次鉴定,把三个穿制服的送进被告席。
2025年11月一审宣判:民警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两名辅警8个月缓刑一年。张某上诉,理由挺“硬”——“轻伤不一定是我打的”“疫情+舆情,司法不公”。2026年1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是判完了,但三个问题不吐不快:第一,一句“别说了”算袭警吗?第二,三个人打的,凭什么证明是我打骨折的?第三,10万收了,还能接着告吗?
一、一句“妈别说了”,怎么就把自己送进女厕了?
咱们先把时间拨回2022年8月29号早上。
孙先生母亲脚伤刚好,他陪着下楼做核酸。扫码异常——这事儿搁那会儿挺敏感,社区报警,娘俩被带到西宁彭家寨派出所。
民警张某问话。孙先生母亲腿伤才愈,心里也有火,解释的时候可能急了点。张某直接开骂。孙先生扭头跟母亲说:“妈,别说了。”
就这一句。
他没骂民警,没推搡民警,甚至没跟民警说一句话——只是劝自己母亲别再顶嘴。
然后呢?张某和一名辅警冲上来,揪头发、掐脖子、扭胳膊,直接把孙先生往女厕所里拖。边拖边问:“骂你不服啊?服不服?”
另一名辅警听见动静,也跟进来,对着倒地的人又补几脚。
打完。三人出来。孙先生趴在地上,尿失禁,裤子湿了一大片。
后来有人听见一句话:“厕所没监控,打完就说是摔的。”
这事儿搁谁身上不心寒?
法律分析:插嘴=袭警?法律可没这么说过。
《人民警察法》第7条写得明白: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但“支持配合”不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更不是说警察骂人你不能劝自己妈闭嘴。
孙先生的行为,说白了就是息事宁人。他没辱骂民警,没阻碍执法,甚至没正面对抗。这在法律上连“情节轻微”都够不上,更别说“重大过错”。
二审法院的认定非常清楚:孙先生对本案的发生虽有一定过错,但不构成重大过错 。翻译成大白话:你有不对的地方,但这不代表你该挨打,更不代表在女厕所里把你打到骨折是活该。
有人问:那警察骂人算不算违法?算。《人民警察法》第97条第9项说得明明白白: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者首先得守法,执法证不是暴力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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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凭啥证明是我打骨折的?”——张某这上诉理由,法院怎么怼回去的?
张某一审被判8个月,当庭就喊上诉。他在法庭上说了三句话,咱们一句一句掰扯:
第一句:“司法鉴定有矛盾,伤不一定是那天打的。”
结果法院一查:孙先生做了三次鉴定,三次都指向轻伤二级。他右侧肩胛骨骨折,这个部位不磕不碰很难自己摔断,更别说当天在医院拍的片子、做的记录,时间线严丝合缝。张某这理由,没站住。
第二句:“就算伤了,也不一定是我打的。”
这是最气人的一句。三个人围殴,你一拳我一脚,打完共同致伤。张某非要说:“我没打骨折那一下,凭什么算我头上?”
法院一句话怼回去了:《刑法》第234条,共同犯罪。三个人没提前商量,但在女厕所里你按手我踹人,互相配合,谁打了哪一下、谁造成哪个伤,不重要。重要的是共同行为造成共同后果,都得担责 。
这逻辑太关键了。大家想一想,如果以后打群架都能说“不一定是我的那下打骨折的”,那谁还认账?法律认的是共同责任,不是“分锅大会”。
第三句:“被害人利用网络舆情干预司法,案子判得不公。”
这话说得……咱也不知道怎么好意思说出口。要不是媒体曝光,这案子说不定还在派出所内部“研究研究”;要不是舆论盯着,那10万私了费可能就是全部代价。舆情从来不是司法污点,捂着盖着才是。
三句话,全被驳回。二审裁定书八个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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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万收了,还能接着告?这事儿给所有人上了一课
很多人看到这儿会问:孙先生不是签了和解、收了10万吗?怎么还能翻脸?
这就是这个案子最该被记住的地方。
2022年9月,派出所领导多次上门,赔礼道歉,提出赔偿10万,还免了孙先生三个月铺面租金。对方再三保证:钱收下,我们内部一定处理打人者。
孙先生签了。
结果呢?2023年5月,他去派出所,发现张某还在正常上班,还当面跟他说:“你没挨打,那是你自己摔的。”
内部处理?处理了个寂寞。
孙先生这才彻底寒了心。他没认命,干了三件事:
第一件:向纪委监委、公安局层层举报。
第二件:做了三次司法鉴定,把伤情钉成铁证。
第三件:坚决不出具谅解书,哪怕对方再提价,也不为钱折腰。
这才把“内部处理”没办成的事,硬生生办成了公诉案件。
法律分析:收了钱还能告吗?能。和解≠撤案。
很多人以为,刑事案件只要赔钱和解就完事了。这是天大的误解。
刑事和解只能影响量刑,不能撤销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这是公诉案件,不是受害人想撤就能撤的。孙先生收的10万,是民事赔偿;他不出具谅解书,法院该怎么判还怎么判。
更关键的是,承诺“内部处理”不是司法承诺。派出所没有权力“内部消化”一起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换句话说:私人赔偿,不能抵扣公共追责;内部处分,不能替代刑事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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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这个案子,真的判完了吗?
2026年1月12日,二审终审。张某8个月实刑,两辅警8个月缓刑。
刑期重吗?说实话,8个月在故意伤害案里不算重,尤其这还发生在派出所内部、三人围殴、专挑没监控的女厕。但此案的标杆意义,从来不在刑期长短,而在三点:
第一,穿制服的打人,照样判刑。执法证不是免死金牌。
第二,共同伤害,人人有份。别以为“不是我的那下”就能脱罪。
第三,私了费不是封口费。10万块买不走故意伤害罪。
但还有几个问题,判决书里没写,咱老百姓心里得琢磨琢磨:
——一个派出所,民警带辅警在上班时间、在所里、把老百姓拽进女厕打骨折,领导真的一点不知道? 光判打人的,不问责管人的?
——三次鉴定、两年举报,媒体曝光才立案。如果没有舆论盯着,孙先生会不会从“受害人”变成“敲诈勒索嫌疑人”?
——两名辅警判了缓刑,一天牢不用坐。“把自己踢骨折”的那个,到底算自伤还是工伤?
这些问题,不是一个8个月刑期能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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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华商报大风新闻、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2026年1月12日)
网友评论征集:
如果你是孙先生,当年收了那10万,看到打人者照常上班、翻脸不认账,你会继续告吗?
欢迎在评论区聊聊——这8个月,你觉得判重了,还是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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