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将至,年货消费迎来旺季。饼干、糕点、坚果等休闲食品,因为储存方便、口味适宜,成为家家户户年货采购中的热门选择。而一些不法商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傍名牌、仿包装,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更危及食品安全,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涉及食品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基本案情
丹某诗公司依法持有第8068169号“”、 第9351687号“”、第8068171号“”、第21120788号“”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糕点、糖果、饼干、曲奇饼干等商品上,商品均在有效期内。原告迈某食品有限公司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有权在饼干和曲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的过程中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就商标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原告发现,某副食品商行销售的饼干产品,在产品手提袋、包装盒、小包装饼干袋等处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而相应产品系由好某来公司、天某公司、尚某公司共同生产。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授权许可,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商标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某副食品商行销售的饼干产品上,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第9351687号“”号注册商标相比,在图案的整体布局、视觉效果、颜色搭配、饼干图案、三段绸带造型方面均近似;产品上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第8068169号“”注册商标相比,除了最后一个英文字母不同外,二者在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排列方式、字体、颜色、造型等方面均一致,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产品上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8068171号“”、第21120788号“”注册商标相比,在皇冠的色彩搭配、轮廓、整体造型上构成近似。且上述标识均使用在涉案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故该商品应认定为假冒原告注册商品专用权的商品。而饼干包装盒上注明的出品商、制造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商品条形码编号、商标标识的权利人等信息,分别指向了被告好某来公司、天某公司、尚某公司,该三家公司应认定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故,四被告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利。因此,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类型、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原告主张的生产责任范围以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特别考量被诉侵权产品还使用“丹麦皇室曲奇”文字,进一步误导消费者,被告主观恶意较大,涉案侵权商品系食品领域,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被告理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好某来公司、天某公司、尚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被告某副食品商行其中的1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强,传统的、较为直观的商标侵权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对司法审判和市场秩序都带来了巨大挑战。接下来,常熟法院将继续坚持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守护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稿|知识产权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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