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818:哪些情况下开设赌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答: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开设赌场行为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此类情形下行为人实质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处罚;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行为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综合全案情节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三是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开设赌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众利益。根据我国法律,只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就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若开设赌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依法不认定为犯罪,自然无需承担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具体规定,此类情形主要包括:
1.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2.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认定为违法犯罪;
3.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等辅助性活动,未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也可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司法实务中,此类情形通常需同时具备多个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主要包括:
1.从犯地位: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仅提供场地、赌具但未参与运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的从犯;
2.自首或坦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或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坦白),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3.退赃退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减少社会危害;
4.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5.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
三、其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若存在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
四、风险提示
1.适用条件严格:免予刑事处罚仅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极轻微且具备多个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形,司法实务中适用比例较低;
2.地域裁量差异:不同地区法院对“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司法裁判惯例判断;
3.从犯认定难度:若行为人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即使从事辅助性工作,也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无法免予刑事处罚(如明确规定此类情形需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务建议
1.及时固定有利证据:收集证明行为属于正常娱乐经营、未参与利润分成、仅领取普通工资等证据,证明情节显著轻微;
2.主动争取从轻情节:若已被调查,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争取认定为自首或坦白;尽快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消除社会危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宽处理;
3.明确角色定位:若属于受雇佣人员,及时提交证据证明未参与赌场决策、利润分配,仅从事辅助性工作,争取认定为从犯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4.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委托熟悉赌博类犯罪的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辩护策略,与司法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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