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
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据通报,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例如,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前述一起涉危险驾驶案显示,2023年6月,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取保候审期间为谋取立功,委托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醉驾,承诺支付2万元报酬。聂某环委托方某程物色到艾某,后李某、聂某环、方某程等人商议分工,由多人陪同艾某饮酒并教唆其在高速醉驾,再由李某揭发,李某预付3000元。
同年8月29日,聂某环、方某程等人安排艾某聚餐、陪酒,教唆艾某酒后驾驶汽车上高速,李某得知后报警。艾某在高速出口被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12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李某最初因揭发行为被认定立功从轻处罚,后公安机关查明“做局”事实,李某被补充起诉危险驾驶罪,再审后数罪并罚。聂某环、方某程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判决: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均犯危险驾驶罪,各判处拘役二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一万元、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最高法在案例裁判要点中强调,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法同时表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但是,需要审慎把握危险驾驶共犯的成立范围,既要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也要避免放纵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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