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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丈夫工亡后妻子通过胚胎移植生子,孩子能否领取抚恤金”的案件登上热搜。据央视新闻报道,丈夫因工死亡后,其妻通过此前保存的冷冻胚胎成功移植并生育一子。然而,在孩子出生后向社保部门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父去世时孩子尚为体外胚胎,不属于法定供养亲属范围。该案历经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孩子的诉求,确认其享有领取抚恤金的权利。
此案被认为是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有工亡抚恤金待遇的判决,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法律突破与示范意义。
针对这一新型法律争议,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围绕“胚胎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工亡抚恤金的发放核心要件是什么”“科技发展带来的法律空白应如何填补”等焦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胚胎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父亲死亡时尚未被植入母体的冷冻胚胎,在法律上应如何定位?其随后出生子女的权利能否溯及至胚胎形成之时?
朱现领律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了实践中认定上的困难。“在传统的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脱离人体的胚胎,往往倾向于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物’或‘生命潜在体’,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然而,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这种非此即彼的界定方式已难以应对现实需求。”
他进一步分析,本案的突破之处在于,法院并未拘泥于胚胎在某一时间点的物理形态,而是从其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出发,进行了动态和关联性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中着重强调了‘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已经完成’,这意味着从生物遗传学上看,这个胚胎已经是一个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的生命雏形,与其父母形成了不可割裂的血缘与身份联系。虽然移植手术尚未实施,但该胚胎发育为活体婴儿并出生的过程是具有高度确定性和可期待性的,尤其是在其母亲明确表示并成功实现生育意愿的情况下。”
因此,法院实质上认可了胚胎与随后出生子女在法律身份上的延续性,为将子女的权利(如继承、受抚养权)溯及至胚胎阶段提供了法理支撑。“这并非承认胚胎本身具有权利能力,而是承认基于该胚胎出生的子女,其合法权益应自胚胎形成时即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考量范畴,尤其是在涉及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来生活保障等重大利益时。”朱现领总结道。
二、抚恤金的本意
社保部门拒绝支付的理由,主要依据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对于“供养亲属”的列举式规定,其中并未明确包含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体外胚胎。对此,法院的裁判逻辑回归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
朱现领律师解读道:“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立法目的在于救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负有供养义务且因其死亡而丧失经济来源的亲属所面临的生活困难。因此,认定是否属于‘供养亲属’,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的事实以及是否‘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这一结果,而非机械地卡住‘职工死亡时’这个时间点,去审视亲属是否已经出生或具备某种形态。”
“在本案中,”朱现领继续分析,“从主观意愿看,夫妻双方早已开始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并保存胚胎,具有明确的共同生育意愿,父亲若在世,必然对该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从客观结果看,孩子的出生使其天然地、永久地丧失了来自父亲的经济供养。如果仅因其在父亲死亡时处于胚胎阶段就剥夺其获得抚恤金的权利,显然与抚恤金制度旨在弥补‘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所造成损失的初衷相悖。”
法院的判决正是抓住了这一本质,将“依赖供养”与“丧失支持”两个核心要件,动态地适用于胚胎移植生育这一特殊情形,做出了符合立法本意的扩张解释。“这体现了司法裁判不应是僵化套用条文,而应是在法律原则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充满人文关怀的能动性解释。”朱现领强调。
三、法律滞后于科技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为无数家庭带来了希望,但也对建立在传统自然生育模式上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在此类新型案件面前表现得尤为明显。
朱现领律师指出:“当前,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都主要规制的是自然生育和传统家庭关系。对于精子、卵子、胚胎的法律属性,对于一方死亡后遗留胚胎的处理、使用以及由此出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法律存在大量空白。本案所涉及的抚恤金资格问题,只是冰山一角,背后还牵连着胚胎的继承、处置权,以及子女在继承、损害赔偿等诸多领域的权利认定问题。”
他认为,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探索和示范意义。“在成文法未能及时跟进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弥补了法律漏洞。判决中明确提到了‘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这旗帜鲜明地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此类纠纷中的指导地位。这意味着,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当作出最有利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子女权益的解释和裁判。”
四、如何未雨绸缪?
这一案件不仅对司法和立法提出了课题,也给普通家庭,特别是计划或正在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的家庭,带来了重要的启示。朱现领律师从实务角度给出以下建议:
重视意愿表达与协议签署:夫妻双方在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前,应就胚胎的保存、使用(特别是一方去世、离婚等情形下)、处置等重大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最好能以书面形式(如签署知情同意书、特别协议等)明确各自的意思表示。尽管此类协议的完全法律效力尚待进一步明确,但在发生争议时,它是证明双方共同意愿的关键证据。
关注相关权益的预先规划:意识到法律可能存在滞后,有相关需求的家庭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前法律环境下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例如,对于工亡抚恤金、人身保险受益人、遗产继承等问题,可以考虑通过订立遗嘱、指定保险受益人等方式,尽可能明确表达将未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子女纳入保障范围的意愿,为子女权益争取更多保障空间。
增强证据保存意识:妥善保存所有与辅助生殖治疗相关的医疗文件、协议、缴费凭证等。这些材料不仅能证明胚胎的来源、形成时间、与父母的生物学联系,也能在需要时证明父母共同的生育决定和意愿,是主张相关权利的基础。
最后,朱现领律师总结道:“科技向善,法律亦应向暖。此案传递出的‘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不仅保护了一个孩子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处理类似纠纷树立了有价值的标杆。它提醒我们,在拥抱科技进步的同时,必须持续审视和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确保每一个生命,无论以何种方式到来,都能在法律阳光下获得应有的温暖与保障。”
每一则突破性的判决,都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里程碑。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科技与法律交叉领域的前沿动态,提供专业、深入的法律分析和实务指导,助力公众与企业在时代变迁中更好地预见风险、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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