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这说的还真是对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留置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不过,在个别的情况下,是不能折抵的。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接下来我来说说这个话题。
1.留置是纪委监委机关实施的一种执纪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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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纪委监委机关成立之后,新确定的一种强制手段。
留置是需要羁押在特定的场所的。这点与刑事拘留和逮捕差不多。
但是与后者不同的是,留置期间律师是无法介入、无法会见的。
需要注意,并不只是针对涉嫌犯罪行为可以进行留置。特殊情况下,只是针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也是可以实施留置措施的。
《监察法》第22条明确规定: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如果最终判处的是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这点是跟刑事拘留和逮捕完全一致的。
根据刑法第44条、第47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于先期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最终如果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先行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如果最终被判处管制,那么先行留置一天,折抵管制两天。
留置的执行方式与刑事拘留和逮捕完全一致。
根据《监察法》第44条规定: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3.在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都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这些情况下,有些对被调查人来说是好事,有些不是好事,我们列举如下:
一是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法院免于刑事处罚,被检察院免于起诉,以及最终只是追究了违纪责任,甚至不追究任何责任。
二是被单处附加刑的。主要表现为单处罚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驱逐出境是很少的)。
三是被宣告缓刑的。缓刑只有一个缓刑考验期,而没有羁押期限,而羁押时间是无法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以上三种情况,由于没有判处羁押刑,自然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四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只是留置的期限,即便是后期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期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时间,都是无法折抵的。最终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是需要从减刑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时间的。
五是被判处死刑的。如果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刑期折抵没有必要。如果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那么在死缓二年之后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时间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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