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省创新资源统筹,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促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根据国家、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安排,通过省级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部门组织,以项目化方式支持开展科学研究、试验发展与成果转化,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方式。
第三条省科技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我省能源转型、产业升级和适度多元发展,着力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任务牵引。紧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组织科研,按照科技创新规划设定任务,以项目实施推动目标实现。
坚持统筹布局、优化配置。按照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全链条布局,一体化配置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要素,提升体系化科技攻坚能力。
坚持融合发展、协同联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发挥行业部门优势作用,加强协同联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坚持企业主导、转化引领。聚焦推动科技成果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企业群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五条省科技计划包含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促进、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创新服务支撑等分项计划。计划设立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需求进行调整。
第六条省基础研究计划立足原始创新、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支持开展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两条腿”走路,强化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鼓励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实行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机制。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基础研究。
第七条省科技攻关计划聚焦我省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使命任务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强有组织科研攻关,加快在重点关键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包含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两类。
重大专项类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设置,实行主责单位负责制。聚焦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一体化全链条布局重大项目,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创新产品开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重点研发类围绕产业升级、企业竞争力提升和社会民生公益性技术需求等,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应用示范。
第八条省成果转化促进计划采用直接补助、先投后股、基金投资等方式,加强概念验证、中试和应用示范,支持转化平台和孵化载体等建设,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九条省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以重大科技任务为牵引,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实施分类差异化支持,推动构建定位清晰、布局合理、支撑有力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第十条省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引导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壮大,打造高水平、多元化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人才、科技特派员等。实施支持经费与科研项目挂钩机制。
第十一条省企业创新发展计划聚焦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培育;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更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与服务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创新科技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省创新服务支撑计划围绕全省创新发展需求,提供战略研究、合作交流、科学普及等多要素支撑服务,并进行动态调整,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打造良好创新生态。
第三章 计划组织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是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科技计划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编制实施和监督评价等。
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为省科技计划的组织单位,配合做好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谋划、推荐和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省直有关部门等作为重大专项主责单位,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省科技计划按照“以规划定任务、以任务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的方式编制。加强省科技计划的统筹布局,有计划组织开展基础研究、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协同布局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强化创新要素集成配置,提升科技计划整体绩效。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科技创新规划,绘制产业技术创新图谱,建立科技项目库。根据科技创新规划,研究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凝练科技计划项目,共享计划项目信息。
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省直有关部门等研究提出动议。省科技厅组织论证,形成拟立项重大专项及主责单位建议,报省政府批准。批准后主责单位牵头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研发任务、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省科技厅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论证后主责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省科技计划实施以项目为载体的财政支持模式。财政资金配置实行差异化原则,根据产业技术需求和项目具体情况分配。
第十七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探索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
第十八条鼓励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与省科技厅联合设立创新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体系。
第十九条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自主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按程序论证后可纳入省科技计划体系,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不变。
第二十条建立省科技计划与国家科技计划衔接机制。省直有关部门牵头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获立项支持的项目应向省科技厅报备。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根据情况提出申请,按程序纳入省科技计划体系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推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以公开竞争方式遴选具备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完善省科技专家库,选取专家服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专家。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计划资金使用坚持强化统筹、突出重点、公正透明、注重绩效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完善财政科研经费分类支持机制,实施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模式,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先投后股、基金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计划资金支出严格执行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不得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不得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不得有其他违反我省科研经费管理或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计划管理费根据省科技计划工作需要据实安排,用于计划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确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组织对省科技计划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优化完善省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提升科技投入产出效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印发的《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和2017年12月8日印发的《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7〕16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专业镇提质升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省级重点专业镇,促进要素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集群能级。优化专业镇产业布局,引导资金、产能、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向专业镇集聚。获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省级特色专业镇予以300万元奖励。围绕产业竞争力、优质企业培育、创新能力、转型发展、公共服务等指标,构建专业镇发展水平评价体系。评价优秀的专业镇,对专业镇内建成投产、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发展项目予以定额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100万元,每个专业镇统筹安排300万元。鼓励各市县设立专业镇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业镇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鼓励专业镇面向共性制造需求建设一批共享工厂,集中配置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满足设计研发、加工制造、检验检测等共性需求。对省级重点专业镇的设计研发、检验检测、计量标准、产业信息、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含软硬件投资)的30%予以奖励,最高支持额度1000万元。鼓励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按照服务企业合同金额的50%予以平台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20万元,累计最高支持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支持企业壮大。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专业镇主导产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专业镇主导产业企业年度新增贷款,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金额予以贴息,贴息额度为单笔放款本金金额×1.5%×(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天数/365),不超过年度利息发生额的80%,每户企业最高支持额度100万元。对符合技改资金支持政策营收进档奖励的专业镇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专业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自建项目、贷款贴息、订单补助、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购置等方面,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鼓励融通发展。推行“1+N”结对帮扶行动,支持专业镇内每家规上企业帮扶2—3家规下企业,利用龙头企业技术、资源、管理等优势,破解中小企业技术难题,推动专业镇企业抱团发展。鼓励省属国企与专业镇企业加强合作,引导省属企业扩大在县域的产业布局,谋划实施一批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国资委)
四、强化科技创新。鼓励专业镇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专业镇与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专业镇针对共性技术需求探索众筹科研,组织龙头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创新平台、社会机构等各类主体共同筹集资金开展联合攻关。对专业镇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改造升级。充分利用技改资金、数字转型专项资金等现有政策渠道,加大对专业镇项目建设的支持。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新技术、新要素、新模式在专业镇企业的探索应用。鼓励专业镇企业围绕研发、生产等关键环节开展深度数字化、自动化改造。优先在专业镇推广应用“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大力推行绿色制造,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镇所在园区开展零碳园区试点,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清查、整治、盘活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优先用于专业镇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强化市场拓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镇推动“产业带+跨境电商”发展,提升国际运输能力和对外开放能力。鼓励专业镇探索开展区域公用品牌专业化打造和运营模式,组织专业镇企业统一参展、统一接单,以区域品牌形式设立主题展区。省级特色专业镇所在地政府联合企业或企业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以及抖音、快手等新媒体或机场、高铁等渠道投放广告宣传区域公共品牌,广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广告费的20%予以支持,每个专业镇每年最高支持额度300万元。入选中国消费名品区域品牌的专业镇予以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业镇品牌建设。山西特色专业镇投资贸易博览会以1000万元为基数,根据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逐步向市场化转型要求,展会经费按照逐年递减10%的原则予以支持,在具备市场化办展条件后交由社会力量举办。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商标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荣誉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专业镇通过开展品牌建设、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推进质量技术帮扶等开展质量强县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七、优化产业生态。聚焦主导产业发展普遍面临的影响大的生产要素成本问题,以及数据、算力等新型要素问题,支持专业镇探索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降低水电热气、物流、融资、用工等方面的成本。鼓励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引进配套企业、上下游企业和生态合作伙伴,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指导专业镇绘制招商图谱,靶向引进延链补链强链项目。鼓励各类产业基金参与专业镇建设,通过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对专业镇企业和重大项目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镇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专业镇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支持专业镇企业共管共享省级现代产业学院和职业教育特色产业学院,省级财政对省级现代产业学院和职业教育特色产业学院认定给予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八、强化服务指导。开展“一镇一策”产业诊断,每年遴选一批规模体量大、延伸配套好、支撑带动强的专业镇,围绕产业链升级、价值链延伸、供应链韧性、市场供需匹配四大维度开展专项诊断,形成“问题清单+提升路径+项目支撑”综合解决方案。由市县精准落实“一镇一策”要素保障和培育举措,推动专业镇在技术升级、品牌塑造、数字赋能等领域实现突破,全面提升集群核心竞争力。以“实体化构建、协同化运作、市场化赋能”为核心,构建专业镇“镇长+专班+平台”管理架构,完善专业镇管理服务体系。支持专业镇企业参加省内外供需对接等活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
相关解读:
《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印发背景
2022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22〕81号,有效期3年),已于2025年9月失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专业镇提质升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省级重点专业镇,促进要素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形成《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8个方面提出了支持举措。
一是提升集群能级。支持专业镇创建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发展水平评价优秀的省级专业镇予以奖励。支持专业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升服务能力。
二是支持企业壮大。对专业镇主导产业企业年度新增贷款,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金额予以贴息。对符合技改资金支持政策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专业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项目、贷款贴息、订单补助、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购置等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是鼓励融通发展。支持专业镇内每家规上企业帮扶2-3家规下企业,破解中小企业技术难题。鼓励省属企业扩大在县域的产业布局,谋划实施一批重点项目。
四是强化科技创新。鼓励专业镇企业创建各类创新平台。支持专业镇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专业镇探索众筹科研并开展联合攻关。对专业镇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标准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是支持改造升级。支持专业镇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开展零碳园区试点,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保障专业镇项目用地。
六是强化市场拓展。推动专业镇“产业带+跨境电商”发展,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举办山西特色专业镇投资贸易博览会。支持专业镇开展品牌建设和质量提升。
七是优化产业生态。支持专业镇探索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降低要素成本。指导专业镇绘制招商图谱,靶向引进延链补链强链项目。鼓励各类产业基金对专业镇企业和重大项目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镇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支持专业镇企业共管共享省级现代产业学院和职业教育特色产业学院。
八是强化服务指导。省级开展“一镇一策”产业诊断,市县落实“一镇一策”要素保障和培育举措。构建“镇长+专班+平台”管理架构,完善专业镇管理服务体系。支持专业镇企业参加省内外供需对接等活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6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本地实际和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经审定的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一般在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一般在当年年底前完成。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纳入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第七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审查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尚未公开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有关会议内部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上级决策机关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意见和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或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对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全面收集、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专家、专业机构出具倾向性意见。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专家论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决策承办单位明确论证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确定论证专家或专业机构;
(三)为专家提供开展论证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并提出论证意见或论证报告;
(五)整理、分析、吸纳论证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决策机关的专家库。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以下称“风险评估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单位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方法和评估过程;
(二)明确风险点;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等级;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决策机关所属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草案文本;
(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决策启动、决策内容、决策过程等;
(四)决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
(五)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六)按照规定履行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材料;
(七)征求意见及采纳汇总情况;
(八)决策承办单位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十)决策相关的统计依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四)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委托专业机构参与;
(五)其他方式。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其他法律专家、专业机构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应当及时通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调研论证、修改决策草案文本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二十八条审查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决策内容和程序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决策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审查意见,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可以提出具体修改的意见建议;
(三)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加盖司法行政部门公章。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报送材料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决策机关要求的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入民主协商事项的,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决策机关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决策承办单位、审查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因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6年6月3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