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托关系”“找门路”帮助“捞人”“轻判”为名实施的诈骗,不仅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更是对试图通过非法手段干预司法的行为敲响一记警钟。
【案情回顾】
曾因诈骗罪服刑的廖某,于2021年4月刑满释放。然而,他并未悔改。2024年10月,廖某通过网络先后结识了被害人陈某与李某,在得知二人的家属均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处理当中,便谎称自己“认识政法机关人员”,可以“帮助疏通关系、减轻刑期”。以此为由,廖某先后向二人索取所谓的“活动经费”共计20多万元,诈骗所得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当陈某、李某发觉事有蹊跷要求退款时,廖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随后失联逃避。后廖某被清城区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清城区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01
警惕“司法掮客”,勿信“潜规则”谎言
我国司法活动严格依法独立进行。遇到声称可以通过“内部关系”“特殊渠道”影响案件办理的“承诺”,请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坚信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02
认清行为性质,守住法律底线
试图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影响司法公正,不仅无法达到目的,本身亦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请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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