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教育局2月7日发布《关于虎林市第五小学校教师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2025年9月22日,学生陈某某在课堂上持续发出“呜呜”声,扰乱课堂秩序,教师李某某回身用右手背打了陈某某左侧面部一下,当天李某某对学生及家长进行道歉并获得谅解。
2025年11月27日,学生家长前往曙光派出所报案,经过查看现场视频、法医鉴定及调查,于2026年2月3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此前,市教育局已于2025年12月31日对李某某进行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目前,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因对曙光派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已向虎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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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属于过度惩戒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殴打不满14周岁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这名小学老师确实也动手打人了,但其主观目的主要还是处于“教育”,而非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本质上属于过度惩戒行为,因而警方对涉案小学老师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案涉小学生的家长即便提起复议,也很难改变这个结果!
(零度时评综合央广网、都市条形码、头条号作者 @安律说法 )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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