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公告,依法对犯下强奸幼女、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等多项严重罪行的陈某某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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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该男子出生于2001年,籍贯为湖南株洲,却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湖南茶陵县与广东佛山市两地结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违法行为,所有受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多人未满14周岁,属法律严格保护的幼女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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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首次掌握其犯罪线索,源自2021年6月一封匿名群众寄送的检举信。信中明确指出:茶陵县一名约20岁的本地男子长期纠集多人,以欺骗、恐吓、人身控制等方式,逼迫数名未成年少女从事非法性交易;涉嫌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行为;其作案范围可能延伸至广东省佛山市,具有跨区域流窜作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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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该线索后,茶陵县公安局迅速响应,立即组建专案组,并同步致函佛山市公安局请求协查,双方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全力推进案件侦破进程。
为确保侦查工作稳妥高效,专案组采取隐蔽式调查策略,融合实地暗访、精准布控与数字技术手段,围绕陈某某日常出行轨迹、通讯联络网络、社交关系图谱等关键维度展开深度摸排,逐步厘清其真实身份、藏匿地点及团伙骨干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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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在完成基础证据固定、确认受害人处于安全状态的前提下,警方果断收网,在茶陵县某出租屋内成功将陈某某及其多名同伙一举抓获,现场起获涉案智能手机、多张银行卡、管制刀具、卖淫资金往来账本、受害人私密影像资料等大量关键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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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案后,专案组第一时间启动讯问程序,通过政策宣讲、证据展示与心理攻坚相结合的方式,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逐项核实每一宗违法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办案单位全力开展被害人查找工作,逐户走访、耐心沟通、细致询问,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前提下采集陈述;同步邀请具备资质的心理咨询师介入,为受害者提供即时情绪安抚与初步心理干预;依法调取案发地周边视频监控、涉案账户资金流水、微信与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全面夯实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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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终查明,2018年至2020年12月间,陈某某与其团伙成员采用殴打、辱骂、威胁公开隐私照片等暴力胁迫方式,在湖南、广东两省范围内连续实施强奸犯罪共10起,侵害对象均为未成年女性,其中4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另有2起案件中,陈某某伙同他人对3名未成年女孩(含1名幼女)实施轮奸,导致多名受害人出现重度焦虑、抑郁倾向,个别甚至出现自伤自残行为,身心遭受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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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该团伙以“介绍高薪工作”“包吃包住”“每月发放生活费”等虚假承诺为诱饵,诱骗10名未成年少女加入组织,继而通过锁门禁足、没收证件、暴力殴打、言语羞辱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强迫其在两地多家宾馆及出租屋内持续从事卖淫活动;陈某某全程主导安排嫖客对接、收取嫖资、监管受害人行动,对提出反抗者施以拳脚相加、当众羞辱、扬言曝光隐私等极端手段加以压制。
尤为恶劣的是,作为整个犯罪集团的实际操控者,陈某某还亲自参与并指使实施2起寻衅滋事案件、1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包括聚众斗殴、无故殴打路人、默许并提供场所供同伙及嫖客(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践踏法治底线。
在获取确凿充分证据基础上,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与指挥者,属于首要分子。2021年10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并启动一审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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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本案全部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特别司法保护机制,协调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持续跟进心理康复服务,并协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医疗康复费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二次伤害。
经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定:陈某某所涉行为触犯《刑法》多项重罪条款,包括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闭合,依法应予严惩并从重处罚。2021年12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3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对部分庭审环节实行不公开审理。被告人、辩护律师、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按时到庭,各项诉讼权利均获得充分尊重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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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系统出示全部证据材料,逐条指控陈某某实施的每一起犯罪行为,强调其身为“00后”青年,非但毫无敬畏之心,反而拉帮结派、肆意妄为,长期将魔爪伸向最脆弱的未成年人群体,作案过程充满暴力性、预谋性与系统性,社会危害程度极高,完全符合死刑适用标准,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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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辩称其并非犯罪集团核心人物,部分性行为系“双方自愿”,请求法庭酌情减轻刑罚。
对此,公诉人当庭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同案犯亲笔供词、被害人详细陈述笔录、手机恢复数据、转账截图、伤情鉴定报告等多类证据,有力证实陈某某始终处于组织顶端,全程策划、指挥、分赃,所有强奸行为均伴随明显暴力压制或精神胁迫,所谓“自愿”纯属歪曲事实,其辩解既无客观依据,亦违背常理与法律逻辑,法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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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组织质证辩论后认定:陈某某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多项罪名;系恶势力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且所犯数罪之间互不吸收,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判决,以“量刑畸重”“不属于恶势力组织首要分子”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较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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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全面复核全部案卷材料,提审陈某某本人,核实关键事实与证据细节,充分听取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及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确认原判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支撑与法律依据。
2022年10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陈某某死刑判决,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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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严格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组织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全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审判流程进行全方位审查,全程保障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申请会见权、陈述申辩权等各项诉讼权利,最终依法裁定核准陈某某死刑。
此案再次昭示:无论行为人年龄几何、身份如何、借口为何,只要逾越法律红线,尤其是将黑手伸向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必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法治利剑之下,任何践踏良知与公序的行为都将付出不可承受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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