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理商追索“禁止转让”的债权?债务人的4个关键抗辩策略与诉讼应对 | 俞强律师解读
一、案件简介:如果你也突然被保理商起诉…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贵公司(债务人A公司)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B公司对A公司的所有应收账款债权不得转让”。随后,双方正常履约,A公司按约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仅剩一笔尾款因货物质量争议尚在协商中。
突然,你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一家从未听说过的保理商C公司,将A公司和B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一笔金额巨大的“应收账款”,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理商C公司提交的核心证据,是一份由B公司与其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一份据称是A公司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你感到困惑且愤怒:合同明明禁止转让,这笔有争议的尾款怎么就被“卖”给了第三方?那份确认回执又是怎么回事?
这正是许多应收账款债务人面临的典型困境:一份基础合同中看似保护自身权益的“债权不得转让”条款,在保理业务中可能并未能完全阻挡债权的流转,反而因为自身在后续文件签署上的疏忽,使自己陷入了被陌生保理商直接追索的被动局面。本案中,被告A公司的核心不利点在于:1. 基础合同虽有禁止转让约定,但保理商C公司仍受让了债权;2. A公司曾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进行了盖章确认;3. 保理商C公司已在央行征信系统完成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这些因素叠加,让A公司在诉讼伊始就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二、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A公司(债务人)向原告C公司(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X万元;被告B公司(债权人)对上述款项向C公司承担回购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定要点:
法院作出对债务人A公司不利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关键认定:
“禁止转让”约定不绝对阻却保理合同效力及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约束力。 法院认为,虽然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但该约定仅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产生约束力,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范畴。保理商C公司与债权人B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无效情形,保理合同本身即为有效。特别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基础合同中的禁止转让条款,不能直接、绝对地否定保理商作为“第三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
债务人确认行为是关键转折点,可能使转让对其生效。 本案中,法院采信保理商C公司提交的、有A公司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法院认为,该确认行为具有双重法律意义:其一,它构成了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使得债权转让对债务人A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对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一旦A公司确认收到通知,该转让即对其产生约束力。其二,该确认行为可能被解释为A公司放弃了基于“禁止转让约定”而产生的抗辩,或者至少是认可了此次转让的效力,从而使其不得再以基础合同的禁止性约定对抗善意的保理商。
保理商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登记增强了其权利外观。 法院审查了保理商C公司的操作流程,认为其审查了基础合同(尽管其中有禁止条款)、发票等文件,并向债务人A公司进行了核实(获得了确认回执),随后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转让登记。这一系列操作符合行业惯例,使得保理商C公司可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已登记的保理商权利优先。尽管登记本身不能完全替代通知义务,但它强化了保理商权利主张的正当性外观。
债务人不得以对债权人的抗辩轻易对抗保理商。 A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对B公司享有因货物质量问题的履行抗辩权,故不应付款。但法院认为,根据债权转让的“同一性”原理,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然而,如果债务人通过确认书等行为,明确表示放弃抗辩或确认债权无误,则可能丧失该等抗辩权。本案中,A公司在确认转让时未就质量争议提出异议,法院倾向于认为其已暂时搁置或放弃了该抗辩,至少在对抗保理商时不得随意行使。
三、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数百起金融及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擅长为债务人设计复杂案件的系统性抗辩策略。针对上述裁判逻辑,债务人并非只能被动接受。以下从策略复盘、证据抗辩、法律程序抗辩及实战步骤四个维度,构建系统性防御方案。
(一)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陷入被动?
审慎签署任何确认文件,切忌“走过场”。 这是最核心的事前风险控制点。当收到债权人或保理商发来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要求确认时,必须意识到这绝非简单的“知悉”回执,而是一份可能产生重大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件。在盖章前,务必内部核实:所涉应收账款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争议、扣款或抵销?基础合同是否确实禁止转让?如果存在任何问题,应在回执上明确批注异议,例如“仅确认收到通知,但对该笔应收账款金额/存在性/可转让性持有异议”,或直接拒绝盖章确认。
建立内部文件审批流程,隔离风险。 涉及对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如对账单、付款承诺、转让确认书),应设置由法务或财务部门复核的强制性流程,业务人员不得擅自签署。
充分利用“禁止转让”条款的沟通价值。 在发现债权人试图转让债权时,应立即书面正式向其提出异议,重申基础合同禁止转让的约定,并警告其擅自转让可能构成违约。这不仅能给债权人施加压力,也为未来诉讼中证明保理商“非善意”或债权人存在过错留存证据。
(二)证据层面抗辩:深挖事实,动摇根基
挑战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证明应收账款已消灭: 这是最直接的抗辩。全力收集并提交向B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全部银行转账凭证、财务凭证、承兑汇票复印件等,形成完整的付款证据链。即使保理商持有发票,发票也仅是债权成立的初步证据,而非付款完成的证据。
证明应收账款存在争议或已抵销: 若因货物质量、延期交货等问题,该笔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或已被抵销,应系统整理货物验收单、质量异议函、索赔协议、双方往来函电、微信聊天记录等所有能证明履行瑕疵和争议存在的证据。主张该债权并非确定的、无争议的到期债权,不符合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基本要求。
证明基础合同未完全履行或系虚假: 在极端情况下,如怀疑债权人与保理商串通,可以尝试证明基础合同未实际履行。提供己方未收货的物流记录、对方未发货的证明,甚至申请对基础合同、发票上的签章进行司法鉴定。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若保理商明知应收账款虚构,则债务人可以此对抗。虽然证明“保理商明知”难度大,但若能证明基础交易虚假,至少能对保理商的“善意”身份构成严重质疑,并追究债权人B公司的责任。
攻击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
主张未收到有效通知: 核查保理商提供的通知送达证据。如果是邮寄,是否为公司有效注册地址或合同约定地址?签收人是否为有权代表或公司员工?如果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可以主张债权转让对A公司尚未生效,保理商无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主张通知内容不明确、不合法: 审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是否明确载明了所转让债权的具体信息(如基础合同编号、发票号、金额、到期日)以及保理商的身份信息。如果通知内容模糊,无法与特定债权对应,可以主张通知无效。同时,如果通知中要求将款项支付至非债权人B公司的账户(即保理商账户),而该要求未经A公司明确同意,A公司可能保留向原债权人B公司付款而免责的权利(需结合确认回执内容判断)。
主张确认回执存在重大误解或可撤销: 如果A公司签署确认回执是基于对事实的错误认识(如误以为只是对账、或未注意到转让条款),且能提供证据(如内部审批邮件显示误解、与对方业务员沟通记录等),可以尝试主张该确认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但这属于事后补救,证明标准较高。
(三)法律与程序层面抗辩:运用规则,争取主动
行使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权与抵销权。 这是《民法典》赋予债务人的核心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通过第七百六十九条适用于保理),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A公司应坚决、清晰地向法庭主张其对B公司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或履行瑕疵抗辩权(因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相应货款)。关键在于,要证明该抗辩事由在债权转让时已经存在,或者在通知后基于同一基础合同关系产生。同时,如果对B公司享有其他到期债权,可以主张抵销权。
辨析保理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成立。 审查《保理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保理商C公司仅提供融资,未实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任何其他保理服务,且融资期限、利率等与应收账款特征明显脱节,可以收集证据主张本案“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一旦被认定为企业间借贷,则A公司作为基础合同的债务人,与C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C公司无权直接向A公司追索,其只能向借款人B公司主张还款。这需要仔细分析保理合同条款、融资款支付凭证、服务内容记录等。
提出管辖权异议。 保理商为方便诉讼,常依据保理合同约定(往往有利于其自身)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起诉债权人B公司和债务人A公司。A公司应审查基础买卖合同中是否有有效的管辖条款(如仲裁、特定法院管辖)。如果存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本案纠纷实质源于基础交易合同,应按照基础合同的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或至少对涉及A公司的部分纠纷有管辖权异议,以此争取更便利、更中立的诉讼地点,作为诉讼策略的一部分。
质疑诉讼请求的明确性与责任形式的矛盾。 保理商C公司同时要求A公司付款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回购责任,在法律关系上可能存在混淆。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的权利实现路径是有顺序的:通常应先向债务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再向债权人追索。可以抗辩保理商的诉请将两种责任形式并列,诉讼请求不明确,要求其予以澄清。这虽不一定能直接免责,但可以打乱对方诉讼节奏,并提示法官关注保理合同内部的权利结构。
(四)实战建议:收到诉状后,立即采取的4个步骤
第一步:全面证据锁定与梳理。 立即成立内部应对小组,全面梳理与债权人B公司涉及该笔应收账款的所有文件:基础合同(重点查看禁止转让条款、管辖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全部订单、发货凭证、收货验收单、质量检验报告、往来函件(邮件、信函、聊天记录)、对账单、已付款的所有凭证、关于质量或付款争议的所有沟通记录。形成时间轴清晰的证据清单和文件包。
第二步:深度审查保理商证据。 在法定期限内,仔细研究起诉状和证据副本。重点审查:《保理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是否具备真实服务要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己方“确认回执”的原件,审视盖章真实性、签署人权限、文件内容有无歧义或附加批注的可能;保理商提供的征信登记记录。对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准备详细的书面质证意见。
第三步:主动出击,启动专业程序。 对于有重大疑点的证据(如怀疑确认回执上的公章非经合法流程用印、或基础合同签章伪造),应在举证期内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相关签章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评估是否需要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付款流水,或申请具体经办业务员出庭作证,以还原事实真相。
第四步:构建多层次抗辩体系,制定庭审策略。 在律师的协助下,将上述证据抗辩、法律抗辩和程序抗辩进行有机整合,形成书面的答辩状和代理意见。庭审中,应围绕“债权真实性/确定性”、“转让通知效力”、“债务人抗辩权的保留与行使”以及“保理商是否善意/是否尽审查义务”这几个核心战场进行交锋,避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四、律师团队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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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提示与转化
每个保理案件均涉及复杂的基础交易事实与法律适用,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在面临具体诉讼时,建议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您作为企业正面临保理商的诉讼追索,需要专业的抗辩策略分析与庭审支持,可以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获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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